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新池,男,生于1958年12月8日。 委托署理人王鹰翔,河南长浩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杨长霞 ,又名杨长匣,女,生于1959年 5月1日。 被告王晓,男,生于1983年7月13日。(缺席) 原告王新池诉被告杨长霞、王晓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署理人、被告杨长霞到庭介入了诉讼,被告王晓经传票正当传唤无合法来由未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池诉称:2009年6月,被告杨长霞及其丈夫王建亭、儿子王晓因家庭出产策划购置托盘机向原告乞贷。原告从张汴名誉社取款后,将取出的30000元交给王建亭,王建亭一边打借单,被告杨长霞一边数钱。过了一个多礼拜,原告又借给王建亭10000元,王建亭两次共借走40000元,约定年息1分。2010年3月前王建亭归天,原告找被告杨长霞、王晓要钱,杨长霞送还原告利钱4000元。2011年春节前夕,原告找被告杨长霞要求偿还欠款和利钱,杨长霞暗示欠账收回就还,但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哀求两被告配合送还债务43334元(含利钱)。 被告杨长霞辩称:原告告状被告杨长霞送还贷款本金36000元,该款属被告杨长霞爱人生前所欠,与杨长霞无关。被告丈夫生前经商,向多人借钱共131000元,向原告借钱的40000元,已购置托盘机。现留下遗产只有托盘机和三轮车,尚有5间客栈但属违法构筑。丈夫归天后,已偿还原告王新池4000元及他人借钱。至今还欠外债十余万元未还,因为对方着急讨债,请法庭从王建亭遗产中酌情处理赏罚。 被告王晓书面辩称:原起诉告我借钱一事,是我父亲生前所欠,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由于近几年来我一向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也没有参加买卖策划,也未参加借钱,更没有担任遗产,以是本案借钱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此案与我毫无连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哀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身份环境。2、王建亭于2009年6月2日和2009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借单两张,证明王建亭生前向原告借钱40000元并约定年息1分,已偿还4000元利钱,下欠原告借钱本金及利钱未还。3、陕县张湾乡指望村证明,证明被告杨长霞与王建亭系伉俪相关。 被告杨长霞、被告王晓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长霞对原告举证无贰言,因被告王晓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力的放弃,故本院确认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为有用证据。 按照上述有用证据和原告当庭汇报和被告答辩意见,本院可以认定以下究竟:被告杨长霞之夫王建亭(已死亡)生前为策划买卖购置托盘机所需,于2009年6月2日和2009年6月13日向原辞别离借钱共计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单两张,该两张借单载明:“借王新池现金叁万元(30000元)、年息1分、2009年6月2号。”和“借王新池现金壹万元(10000元)、年息1分、2009年6月13号。” 庭审华夏告提供利钱清单,暗示利钱为年息10%,被告杨长霞未持贰言。2009年10月4日(农历)王建亭因病归天。2010年3月12日被告杨长霞偿还原告4000元,别的被告杨长霞不予送还,原告告状至本院,哀求处理赏罚。另查明,被告王晓系王建亭与被告杨长霞之子,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晓担任王建亭的遗产环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钱属包罗王晓在内的家庭配合债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整,因原、被告调整意见差距较大,致使调整未能乐成。 本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划定:“债权人就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夫和妻一方死亡的,保留一方该当对婚姻相关存续时代的配合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被告杨长霞在其夫王建亭归天后,应对婚姻相关存续时代所欠原告王新池的配合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属包罗被告王晓在内的家庭配合债务,也未提供被告王晓担任遗产环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晓包袱债务的哀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杨长霞所偿还的4000元债务的性子,两边在偿还时虽未言明,审理中又各自为政,比照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计较的划定,应认定还本同时付息为宜,即本金为3685.64元,利钱为314.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划定,缺席讯断如下: 一、被告杨长霞自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新池第一笔借钱本金26314.36元及利钱(利率按年息10%计较,从2009年6月2日计至还款之日),清偿原告王新池第二笔借钱本金10000元及利钱(利率按年息10%计较,从2009年6月13日计至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王新池的其他诉讼哀求。 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 880元,由被告杨长霞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瑞丰 代审讯员 曹存厚 代审讯员 建海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