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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邵新与被告陈红波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3-24 19:1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邹邵新,女。 被告陈红波,男。 原告邹邵新与被告陈红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宇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邵新、被告陈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邵新诉称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邹邵新,女。

被告陈红波,男。

原告邹邵新与被告陈红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王宇飞合用浅显措施,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邹邵新、被告陈红波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邵新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在新华印刷二厂体会,自由爱情,于2000年7月3日挂号成婚。2004年2月25日生养女孩陈****。小孩出生后,被告对家庭不认真任,常常吵架原告,伉俪感情开始割裂。2005年6月,两人到双清区民政局治理了离婚手续,于2006年11月29日复婚。复婚后,被告又不不珍惜伉俪感情,导致伉俪感情完全割裂,故哀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小孩陈****由原告供养,被告付出300元/月的供养费;

3、伉俪配合家产依法分割。

原告邹邵新为支持本身的诉讼哀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成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正当婚姻相关的究竟;

证据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根基环境;

证据3、被告的户籍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根基环境。

被告陈红波辩称:差异意离婚,两边感情并未割裂。

被告陈红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贰言。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贰言,本院经检察,该三份证据来历真拭魅正当,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按照上述有用证据,团结原、被告两边的汇报,本院查明以下案件究竟:原、被告于1997年在新华印刷二厂体会,自由爱情,2000年7月3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治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婚后于2004年2月25日生养女孩,取名陈**。原、被告两边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过争吵,伉俪间发生了隔膜。2005年6月原、被告离婚后,于2006年11月复婚。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整,未果。

本院以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感情基本较好,婚后感情也还可以。现虽两边产生抵牾,在感情上发生了隔膜,但只要原、被告珍惜伉俪感情,两边增强沟通,消除隔膜,和洽是完全有也许的。原告邹邵新要求与被告陈红波离婚,没有充实的证据证明两边伉俪感情已完全割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哀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差异意离婚的抗辩来由创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驳回原告邹邵新要求与被告陈红波离婚的诉讼哀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邵新包袱。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宇 飞

                                        二○逐一年七月七日

                                        署理书记员     胡 新 佳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举办调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气象之一,调整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夫妇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打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感情割裂的气象。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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