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男。 被告向某迁,男。 被告张某(原名向某芳),女。 被告向某新,男。 被告向继某,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向某迁、向某芳、向某新、向继某生涯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告状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向某某、被告向某迁到庭介入了诉讼,被告向某芳、向继某及向某新经本院正当传唤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告向某某作为四被告的父亲已是70岁高龄的老人。大哥后,被告很少来探望、体谅原告,也未付出响应的生涯费。原告现已损失了劳下手段,糊口陷入十分的坚苦之中。故哀求依法讯断被告包袱赡养责任,每人每月付出糊口费、医药费260元,10年的生涯费一次性付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张代英、向必久的证言各一份,别离证明被告向某迁常去探望原告向某某,另二个儿子没有探望过。 2、证人宋怡杰的证言,证明原告向某某与四被告向某迁、向某芳、向继某及向某新是父后世相关。 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1995)沅城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整书一份,证明原告向某某离婚时已将被告向继某、向某新供养成年。 被告向某迁辩称,我乐意赡养,我有钱我会给他的;假如他病了,我也会给他治病的。 被告向某迁未提交证据。 被告向某芳、向继某、向某新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检察,原告向某某提交的上列证据,来历正当,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向某迁没有贰言,故本院予以采信。 按照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汇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究竟: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向某迁、张某(原名向某芳)、向继某及向某新系父后世相关。 原告向某某大哥后,仅被告向某迁对父亲时有体谅和顾问,余三被告很少去探望,也未付出生涯费。原告向某某今朝已年逾七旬,损失了劳下手段,无糊口来历。 另查明,2010年度湖南省全省垣镇住民人均斲丧性支出为11 825元。 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原告向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女儿向某芳付给生涯费的权力。 本院以为,晚年人的正当权益受法律掩护,赡养老人是后世的法界说务,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涯费的诉讼哀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张某包袱赡养的权力,是其真实意思暗示,是自愿处分其本人的民事权力举动,且不违反法律划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生涯费的付给数额,本院审定为每人每月246.36元(11 825元/年/人÷12月÷4人)元,原告要求一次性付出10年的生涯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适现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晚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向某迁、向继某、向某新每人每月承担原告向某某生涯费人民币246.36元;生涯费从2011年5月起算,2011年5月至9月的生涯费,限被告向某迁、向继某、向某新在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从此的生涯费,限被告向某迁、向继某、向某新按季度给付,给付时刻为每季度末。 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限期推行给付款子任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向某迁、向继某各承担26.67元,向某新承担26.66元。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根 发 审 判 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0逐一年九月八日 署理书记员 李 玲 附合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怙恃对后世有供养教诲的任务;后世对怙恃有赡养辅助的任务。 怙恃不推行供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世,有要求怙恃付给供养费的权力。 后世不推行赡养任务时,无劳下手段的或糊口坚苦的怙恃,有要求后世付给生涯费的权力。 榨取溺婴、弃婴和其他蹂躏糟踏婴儿的举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晚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该当推行对晚年人经济上扶养、糊口上顾问和精力上宽慰的任务,照顾晚年人的非凡必要。 赡养人是指晚年人的后世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任务的人。 赡养人的夫妇该当帮忙赡养人推行赡养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的,可能未经法庭容许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讯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