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2002-10-20 当事人: 张士东、陈洪新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一终字第85号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新(又名陈新玲),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南洼三村农夫,住沾化县利国乡来刘村。 委托署理人董建秀,山东舜天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东(又名张士臣),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南洼三村农夫,住该村。 上诉人陈洪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洪新及其委托署理人董建秀、被上诉人张士东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8年原、被告经人先容体会文定,1991年9月1日挂号成婚,婚后初期伉俪感情尚可,1993年12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鹏超(盐窝镇尝试小学二年级门生),现随原告糊口。自1998年开始,原告从事个别维修,被告策齐整处打扮学校,二人常常为经济题目产生纠纷,伉俪相关逐渐恶化。2002年3月12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争吵撕打,其间,被告用刀将原告刺伤,当天原告到利津县盐窝医院治疗,被告回外家栖身,两边分食分家至今。2002年4月15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明晰暗示赞成离婚,婚生女孩张鹏超由原告供养。 另查明,原告个人家产有写字台1张、黄色挂衣橱1件;被告个人家产有白色挂衣橱1件、菜橱1件;配合家产有工业缝纫机2台、包缝机1台、人造革1捆、家用缝纫机4台、大型吹风烫台1台、17英寸利害电视机1台、角橱1件、单人沙发1对、双人木床1张、单人木床1张、方桌1张、圈木椅1对、煤气罐1个、货架2个、木桌4张、铁器材橱1个、被子3床、褥子1床。以上家产均在原告处。其它,配合家产新大洲50木兰摩托车1辆、光阳125摩托车1辆、一铺一盖、存款5000元在被告处。庭审中,原告主张因原、被告策划有配合债务26444.6元,个中欠苗学杰3500元、欠胡秀猛9800元,原告提供原审法院(2001)利民初字第1095号及(2002)利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整书予以证实,别的债务原告提供了5份证人的书面证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不予承认。原告还主张有配合债权5700元,被告主张有配合债权31000元,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对方主张,原、被告互不承认。庭审中,原告僵持要求离婚,孩子由其供养,抚养费自理。 原审法院依据原、被告汇报、原告提供的原审法院 民事调整书、书证、利津县盐窝医院不测危险伤残评定书、医疗费单子等证据认定上述究竟。 原审法院以为,原、被告虽成婚时刻较长,但自1998年起,伉俪相关就逐渐恶化、现原告告状要求离婚、被告赞成离婚,原、被告伉俪感情确已割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哀求,应予准许。由原告供养孩子,被告无争议,故对原告要求供养孩子,抚养费自理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欠苗学杰、胡秀猛的配合债务,有法院的民事调整书证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余配合债务,因被告对书面证言不承认,证人也未到庭作证,不予确认。原、被告主张的配合债权,均无证据证实,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作出如下讯断:一、准予原告张士东与被告陈洪新离婚;二、婚生女孩张鹏超由原告张士东供养,抚养费自理;三、原告个人家产写字台1张、黄色挂衣橱1件及配合家产工业缝纫机1台、包缝机1台、人造革1捆、家用缝纫机4台、大型吸烫台1台、17英寸利害电视机1台、角橱1件、单人沙发1对、双人木床1张、单人木床1张、方桌1张、圈木椅1对、煤气罐1个、货架2个、木桌4张、铁器材橱1个、被子3床、褥子1床、存款2500元归原告张士东全部;被告个人家产白色挂衣橱1件、菜橱1件及配合家产新大洲50木兰摩托车1辆、光阳125摩托车1辆、一铺一盖、存款2500无归被告陈洪新全部。配合债务13300元(欠苗学杰3500元、胡秀猛9800元),由原、被告各自清偿665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士东承担120元,被告陈洪新承担120元。 陈洪新上诉哀求取消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首要来由是,1、上诉人在策划方面从未向苗学杰、胡秀猛乞贷,被上诉人的补缀业策划的较好,基础不存在借钱,纵然被上诉人有借钱也是用于个人斲丧,原审法院认定有配合债务并讯断上诉人包袱显属不妥;2、原审法院在分割配合家产时,没有思量施展家产的最大代价及掩护妇女的正当权益的原则,且漏掉部门配合家产;3、原审判断违背法定措施。 张士东辩称,原审判断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能创立,应维持原判。 两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题目是,1、原审认定欠苗学杰、胡秀猛的款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伉俪配合债务?2、原审判断对伉俪配合家产分割是否正确?是否漏认配合家产?3、原审措施是否正当? 上诉人针对争议的核心题目提交了由张建华出据的证明一份,首要内容是,张士臣卖给张银河小解放车一辆。 张士东以为以上证据不是张建华所写,但承认该车是卖了6000元,钱是给了被上诉人,之后,被上诉人又把钱给了上诉人。 被上诉人针对争议的核心题目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平常在家从事打扮缝纫和缝纫学员培训事变。自1998年始,被上诉人从事修车业,由其怙恃投资,被上诉人举办解决,没有营利。泰山牌20寸电视机为伉俪配合家产。2001年,被上诉人曾付出10000余元在孤岛油区办购置了旧解放牌汽车,被上诉人以6000元价值卖掉,被上诉人主张该款已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否定。二检察明的其余究竟与原审同等。 本院以为,自1998年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家庭琐事常常产生纠纷,后产生撕打,两边分食分家,二审中两边均差异意解协调洽,伉俪感情确已割裂,因此,原审判断两边离婚是正确的;自1998年始,被上诉人策划个别维修,由其怙恃投资,被上诉人举办解决,营利也没有效于伉俪配合糊口,由此发生的债务,应由被上诉人自已包袱,原审对此分割有误,应予更正;按照《婚姻法》的精力,在分割伉俪配合家产时,该当留意有利于出产和糊口的必要,不侵害家产的效用和经济代价,对一方出产、糊口上出格必要的,该当分给必要的一方。在家产分割上,原审已经查明,上诉人是从事打扮学校,被上诉人从事补缀业,工业缝纫机、包缝机、人造革、家用缝纫机、大型吸烫台是上诉人从事策划必用的器材,而原审在对家产分割时,却将上诉人在出产、糊口上出格必要的以上家产分给了被上诉人,显属不妥,应予调解;在原审庭审进程中,已查明伉俪共有工业缝纫机2台,而原审仅对一台举办了分割,显属漏认配合家产,对付漏认的配合家产以及二审中已查明的其余伉俪配合家产应一并举办分割;上诉人主张旧解放牌汽车已由被上诉人卖掉,被上诉人承认卖车款先由其持有,但主张该款其后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否定,被上诉人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认定被上诉人持有该款,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一半的卖车款。上诉人的其余上诉来由不能创立,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讯断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 二、改观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讯断第三项为:上诉人个人家产白色挂衣橱1件、菜橱1件及配合家产新大洲50木兰摩托车1辆、一铺一盖、工业缝纫机2台、包缝机1台、人造革1捆、家用缝纫机4台、大型吸烫台1台、存款2500元归上诉人陈洪新全部;被上诉人个人家产写字台1张、黄色挂衣橱1件及配合家产光阳125摩托车1辆、泰山牌20寸电视机1台、17英寸利害电视机1台、角橱1件、单人沙发1对、双人木床1张、单人木床1张、方桌1张、圈木椅1对、煤气罐1个、货架2个、木桌4张、铁器材橱1个、被子3床、褥子1床、存款2500元归被上诉人张士东全部;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卖车款3000元;配合债务13300元由被上诉人清偿。 以上家产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过付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陈洪新承担120元,被上诉人张士东承担120元。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署理审讯员 翟玉芬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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