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月新,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务工,住福建省霞浦县北壁乡池沃村池。国民身份证号:******。 被告:李正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务工,住福建省罗源县鉴江镇井水村。国民身份证号:******。 原告周月新与被告李正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备案受理,依法由署理审讯员***合用浅显措施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周月新、被告李正武均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月新诉称:原告经人先容熟悉被告,两边于1998年1月7日挂号成婚,婚后未生养后世。原告与前夫生养一女张**,随原告一路与被告配合糊口,现已改姓名为李**。2008年间因当局搞“石化”工程砸坏原告房屋等家产,共抵偿原告佳偶丧失40000元,该款由被告保管。原告为了家庭糊口向他人借钱20000元至今未还。连年来,因为被告掉臂家庭,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两边常常产生争吵斗殴,甚至无法配合糊口,现两边已分家糊口四年,伉俪感情确已割裂,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供养,被告答允担后世供养费;3、当局赔付的抵偿款40000元应配合分割;4、债务20000元应配合送还;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正武辩称:原告告状离婚,不切正当律划定,原、被告两边至今相关融洽,感情并未割裂。被告由队伍复员后,一向在农村务农,因被告大龄未娶,原告虽是再婚,但被告很是在乎原告,任劳任怨,所赚的钱都交给原告。被告对原告百依百顺,两边并无争吵,也未分家糊口。连年来,原告外出打工,受到不良社会民俗影响才虚构究竟提出离婚。原告成婚时带来的女儿现已成为被告的继女,女儿的教诲费、糊口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当局抵偿款40000元系被告怙恃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有,且属于婚前家产,不存在分割家产题目。原告主张的债务20000元是凭空虚构的,没有究竟依据。综上,原、被告感情基本好,伉俪感情并未割裂,为了固定婚姻家庭,有利于女儿康健生长,被告差异意离婚,哀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哀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边经人先容熟悉,于1998年1月7日治理成婚挂号手续,婚后未生养后世。成婚时,原告带着与前夫生养的女儿张**与被告配合糊口,并将女儿更名为李**,现女儿随原告配合糊口。2008年1月,原告外出打工,伉俪间缺乏接洽与沟通,两边常因家庭糊口琐事产生争吵,发生抵牾,导致伉俪相关僵化。现原告以为无法与被告配合糊口,遂以伉俪感情确已割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究竟,有原、被告的庭审汇报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成婚挂号检察处理赏罚表、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以为,原、被告两边成婚多年,感情基本较好。连年来原告外出打工,两边缺乏领略与沟通,虽因家庭琐事、经济题目产生争吵,发生抵牾,影响了伉俪感情,但两边并没有很大的抵牾斗嘴。若原、被告都能从维系婚姻家庭及后世生长、教诲出发着想,在此后配合糊口中互谅互让,彼此领略,彼此尊重,增长伉俪间的接洽与沟通,全力改进伉俪相关,正确处理赏罚好伉俪抵牾,仍有和洽的也许,伉俪感情并未完全割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哀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划定,讯断如下: 驳回原告周月新的离婚诉讼哀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署理审讯员 *** 二O逐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举办调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气象之一,调整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夫妇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打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感情割裂的气象。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