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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某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2-08-13 00:05来源:游吟无声 作者:吖四 点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终字第8950号 上诉人中国华侨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20号院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金宏达,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燕,女,汉族,52岁,该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号楼301. 委托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终字第8950号

  上诉人中国华侨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20号院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金宏达,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燕,女,汉族,52岁,该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号楼301.

  委托代理人唐力,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赵源,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北京阶梯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学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小区朗秋园3号楼2门102室。

  委托代理人高艳琴,女,汉族,39岁,机械工业出版社编辑,住址同上。

  上诉人中国华侨出版社(以下简称华侨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10月21日,NEWTYPE网站发表《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一文,以千字为单位计算为2千字,署名“作者:维持圈内卫生猪猪有责(dashids)”。2000年第24期《中国青年》上发表同名文章,文前署名“文/维持圈内卫生猪猪有责”,文尾注明“摘自 NEWTYPE社区”。2001年第13期《读者》上刊载名为《砂粒》的文章,文前署名赵源,文尾注明“高艳琴摘自NEWTYPE”网站。上述三文章仅个别文字略有不同。

  2003年4月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文字/佚名”、“绘图/隋娜”的《两粒砂》一书,印数8000册,定价26元。该书图文并茂,其中画幅上描述故事情节的文字以千字为单位共3千字。

  诉讼过程中,双方认可《两粒砂》一书与NEWTYPE网站上《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一文的故事情节及人物雷同,前者的文字部分除人称外有482字与后者完全相同,有961字意思相同但表述不同。

  华侨出版社承认其委托他人将网上下载的文章改编成《两粒砂》。其所提供的从网站上下载的10篇文章题目不尽相同,但文字内容基本与NEWTYPE网站上《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一文相同,其中有2篇在文尾增加了短诗;有2篇不完整,缺少下篇;个别文章在个别字句上有缩减。上述文章中有5篇记载了发表或上载的时间,最早的为2001年6月10日,最晚的为2002年11月13日;有9篇分别记载了作者、上载人或发表人的姓名,没有赵源的名字及“维持圈内卫生猪猪有责”。

  另,赵源能够使用密码以“维持圈内卫生猪猪有责(dashids)”的名义回复《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一文,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赵源支出公证费1019元。

  因出版《两粒砂》一书,《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于2003年5月28日与版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该公司按照2千字、每千字100元的标准向原作者转付改编权使用费,并于签订委托书的当日支付了使用费及代理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交的(2003)京证经字第08491号公证书、网页拷屏材料、常炜及胡宇的证词、《大家赏析》网页、“天涯社区”网页及版主韩国强的来信、2000年第24期《中国青年》杂志、编辑部的证明、稿签、原稿件及发稿费单、《读者》杂志及其稿费统计发放表、《两粒砂》单行本、票据21 张、发稿单、图书征订单、审稿登记表、图书印数分配单,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从网上下载的10篇文章、与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版权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从网上下载的作者争议留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NEWTYPE网站刊发《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的时间最早。赵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赵源即是上述文章的作者。华侨出版社虽提供了其他网站刊载的署名不同的10篇文章,但这10篇文章的发表时间均在赵源上述文章之后,其内容也与赵源上述文章相同,故不足以否定赵源的作者身份,华侨出版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文的作者另有其人。因此可以认定赵源是该文的作者,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华侨出版社在赵源创作的《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一文的基础上委托他人进行改编,出版发行《两粒砂》一书,未征得著作权人赵源的许可,也未以合理的方式为原作者署名,侵犯了赵源的著作权。华侨出版社以无法查明作者为由提出其不侵犯赵源著作权,于法无据。尽管华侨出版社在《两粒砂》一书出版之后将改编款项交付有关版权代理机构,但并不能免除其向赵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华侨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两粒砂》一书;二、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源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国华侨出版社负担);三、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源经济损失二万元;四、驳回赵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华侨出版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为赵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但赵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得出其是涉案作品作者的唯一结论。一审法院以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认定赔偿数额不妥,本案涉及的作品只有1800余字,一审判决以每千字近万元的标准认定的赔偿额显失公平、不合情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赵源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赵源提交的关于其以“维持圈内卫生猪猪有责(dashids)”为笔名,于2000年10月21日在NEWTYPE网站上发表涉案作品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证明赵源即是涉案作品《反反复复握不住一粒砂》的作者。而赵源提交的以同样笔名在《中国青年》杂志发表同一作品的证据以及《中国青年》杂志社所出具的证明、稿费发放单等证据,加之赵源提交的《读者》杂志及稿费发放表的证据,则进一步佐证了赵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故本院认为一审认定赵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华侨出版社虽然提供了其他网站刊载的有他人署名的10篇与涉案作品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但发表时间均在赵源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之后,华侨出版社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故华侨出版社所提上述证据不能否定赵源的作者身份,其针对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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