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经济学的中心假设是理性,在人的自利本性驱使下,每个主体都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形成交易制度,构成理性市场,进而达到社会均衡,这样,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必然是建立在为促进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所形成的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这种结果,在法律上才是最公平、最正义的,也应当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基本假设,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使社会资源达到更有效率的分配,而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却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交易成本与外部性的私人解决方法 在研究交易成本,无不关注科斯定理(Coase theroem),该定理假定,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受外部性影响的各方将会就资源的配置达成一致,而不管财产权的归属,都会达成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3]。换言之,私人经济主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外部性问题,无论最初的权利是如何分配,有关各方总可以达成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每个人的状况都可以变好,而且结果是有效率的。比如,甲养狗,犬吠却惊吵邻居乙,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甲养狗得到了利益,但这条狗却给乙带来了负外部性(狗吠影响了乙的生活安宁);从法律的角度讲,甲有权养狗,乙有生活宁静权,权利发生冲突,怎么办?科斯定理告诉我们,私人市场可以自己达到有效的结果。甲乙间至少有两种协商结果,甲可以付给乙一些钱,让乙放弃权利主张;乙也可以给甲付一些钱,让甲放弃养狗,这样,总可以达到有效的结果。假设,甲从养狗中得到利益为500元,而乙却因狗吠承受了800元的成本,乙可以给甲600元,让他放弃养狗,甲当然高兴,或者由甲给乙900元,让乙放弃生活宁静权的主张,乙当然也同意。虽然不管法律规定的最初权利无论如何分配,甲和乙都可以通过私人市场达到有效的结果,但是,法律权利的分配并非与其毫不相关,相反,它决定了经济福利的分配,也即,是甲有权养狗,还是乙有权得到宁静生活的法律权利分配,决定了在最后的协商中谁向谁付钱的问题。只要甲认为,养狗所得到的利益超过成本,都会以甲养狗而结束争议。这都涉及到对外部性的解决问题。 当一个人或一个厂商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得到补偿时,即该人或厂商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时,因为对该人或厂商来说,他们行为的影响是“外部的”,所以就把这种现象称为外部性。外部性(externality),也叫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厂商的活动会对另外一个人或另外一个厂商的福利产生的一种影响,它不是由市场价格传递的[4]。”外部性可以被看作是价格制度运行不完善的事例,是普遍存在的,在每一种存在情况下,当事人都不是惟一遭受其后果的人,其他人也遭受到损害。比如,乱丢垃圾的旅行者、排放尾气的汽车司机、在拥挤的屋子里抽烟的人,等等,他们都制造了外部性,但是,所有的旅行者都没有为他们制造的垃圾“付费”,所有的汽车司机也没有为他们制造的尾气“付费”,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却承担着他们制造的外部性成本。当然,这都是负外部性的事例,也有正外部性,比如他人的发明创造,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整个社会都会为之受益,而发明创造者一般只得到了是项发明对社会总收益的一部分。 当一种产品的生产带来负外部性时,生产者在决定生产多少时没有考虑到“社会成本”,比如,钢铁厂生产钢铁时,产生了烟雾和废水这一负外部性,通过供求规律在竞争市场上决定的钢铁价格只反映了私人成本,即厂商的实际成本,如果厂商不必支付包括污染成本在内的全部成本,与他们考虑了社会成本相比,均衡价格就要低一些,均衡产量就是高一些。从中可以看出,当存在外部性时,市场对商品的配置是缺乏效率的,所以当一种商品的生产涉及到正外部性时,市场决定的产量水平可能相当低,政府应当试图扩大其供给。比如,在某一住宅小区建大型超市等服务设施,可能会导致周围房屋价格提高(正外部性),政府或开发商就会试图增加房屋的供给[5]。 理解外部性后,就能全面理解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之所以在经济学中有很高的地位与影响,其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应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一项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6]。”通过科斯定理,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第一,政府是市场信息,特别是价格信息反映的痴呆儿[7]。如果一个社会依*政府反映市场信息、发现价格,这个市场乃至这个社会肯定是无效率的。第二,如果政府能够把产权明晰(确权并保护产权),这个政府就是效率政府。但是,科斯定理所假定的交易成本为零,而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绝对不会是零或者说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极为罕见。 什么是交易成本?科斯(1960)对之曾定义道:“为了完成一项市场交易,必须弄清楚谁是某人与之交易者,必须通告人们,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愿意在何种条件下进行导致协议的谈判、签订合同并实施为保证合同条款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检查,如此等等[8]。”易言之,所谓交易成本,是指当事人在协议和遵守协议中所发生的成本,也就是处理人与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成本,它是与要素成本相对而言的,而要素成本则是指,主体因生产某一产品或提供某一服务,所支出的购买劳动力、原材料以及管理费等生产要素所发生的成本。只要有交易成本,甚至交易成本越大,私人市场有效性就越小,特别是在利益各方人数众多时,通过私人市场达成有效协议特别困难,因为协调每个人的代价都是存在的,有时是比较昂贵的。这时,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时,政府即可做出反映:管制或激励。 管制,就是政府通过规定或禁止某种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养狗、将某一类工厂日排放污水限定在100吨以内,等等。激励,即不采取管制行为,而是用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鼓励。如征收庇古税[9]。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当事人共同造成的,因此将责任归咎于一方而由政府征收庇古税,但是,这种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式,只有在该方式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高的效益促进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效率时,才是正确的。简单地说或在一般情形下,政府制定命令与控制政策,通常是直接的管制行为;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提供的政策选择,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解决问题的行为,通常就是激励。当然,这只是通常情形下的区分,因为在管制中也有激励性管制。 对于道路交通者因其交通行为而引发的诸如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险性、尾气之类的外部性,如果由每一个交通者,协商解决如何不使这种危险性变现……之类的交通问题,成本是巨大的,而且是涉及人数众多的争议,由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必定是无效率的配置资源,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管制:制定交通法规,以供道路交通者共同遵行。例如,在道路上*左行还是*右行、会车如何行为、超车如何行为……之类的问题,因为有交易成本存在,当事人是无法协商的,就得由政府出面解决,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政府管制与激励的结果,它为道路上的通行者提供了一个通行规则(政策),解决了通行者道路通行的交易成本外部性不足的问题,如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即所有通行者安全通行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一方,也就是说,一方对于他方的违章通行行为,有合理避让的义务,而不是“撞了白撞”。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即*右通行原则,解决通行者间向左通行还是向右通行的外部性问题。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即承运人对乘客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通行义务的强调。该法中也有许多激励的规定,如第71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当然,国家在对道路交通进行管制与激励(制定政策法律)的时候,必须考虑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要顾及机会成本法则,虽然国家的具体决策者是个人,而个人的行为目标不一定是社会利益最大化,但它绝对不是想当然的、以闭门造车式的方式制定政策或法律。 明政律师行交通专业律师委员会由明政专家律师团队组建,本部门由数十名专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多数成员具有硕士等专业学习经历,专业知识深厚,实务经验丰富,成功代理数百起诉讼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务领域,以交通事故诉讼、汽车维权并为汽车销售企业、保险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为主要业务范围。我们的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交通事故调查、赔偿调解、谈判、交通事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相关法律顾问服务;为汽车销售企业、维修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总机:01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