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前妻禁止前夫走门前楼梯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夫妻离婚后分割房产,前妻住在一楼,前夫住在二楼。前妻认为一楼包括楼梯和大门在内的房产属于自己,不许前夫走楼梯,双方发生多次争执打闹。为此,前夫郭先生状告前妻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他享有住所从一楼大门经楼梯通往二楼的通行权,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诉求。 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由于被告陈女士不接受调解,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离婚仍住一栋楼 前妻不让前夫走楼梯 郭先生诉称:他和陈女士原是夫妻,2008年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法院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定双方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某房屋由他占有、使用第二层,陈女士占有、使用第一层。 因陈女士住在一楼,郭先生想要到自己二楼的房屋,必须经过一楼大门进入楼梯,而且该楼梯是一楼通往二楼的唯一通道。但前妻陈女士多次挑起事端,谩骂他及其家人,阻挠郭先生通行。经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处无果,他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享有从该房屋一楼经楼梯通往二楼的通行权,并且陈女士不得阻挠他及其亲戚朋友的正常通行。 陈女士在一审开庭时,则称法院已经判决该房屋一楼归她占有使用,因此她不允许前夫郭先生从一楼的地盘上通过。而且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不是公用楼梯,是她个人享有的,郭先生无权要求改造以及使用。她还称,该房屋有后楼梯可以供郭先生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 前夫拥有“通行权” 宝安区法院一审查明,涉案房屋共有四层,其中一、二层的占有使用权作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三层、四层的占有使用权分别属于案外人郭某福、郭某珍。陈女士称该房屋有后楼梯可以供郭先生使用,但该楼后门以及后楼梯属于案外人占有使用,直接通往三、四层楼,并不通往郭先生所住的二楼。郭先生要回到二楼,必须经过一楼的同一大门以及建筑在该大门内的楼梯才能通行。郭先生和陈女士离婚后,多次因楼梯的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并打砸对方大门的情况。交通法律法规。 该院认为,双方离婚后,按照法院判决形成相邻关系,虽然因离婚纠纷素有积怨,但亦应尊重生效判决及实际情况处理好通行问题,免生事端。陈女士占有使用的一楼部分包含郭先生通往二楼的大门及楼梯,郭先生一直都是经该楼梯和大门通行,因陈女士反对改造大门和楼梯,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郭先生仍享有正常通行权,但不能影响陈女士正常生活。由于郭先生家人及子女均居住在此,陈女士也不能阻挠郭先生及其亲友的正常通行。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郭先生享有该房屋从一楼大门经楼梯通往二楼的通行权,陈女士不得阻挠郭先生及其亲友的正常通行。 前妻不服上诉:他们打扰我的私生活!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上诉称,后门楼梯虽然只通往三、四楼,但郭先生和住在三、四楼的郭某福、郭某珍是兄弟姐妹关系,因此他完全可以在后楼梯开一个门通行,并非只能通过一楼房屋内的楼梯通行。 她还认为,自己具有隐私权,而通往一楼的楼梯在其生活区间内,郭先生及其家人通过楼梯的时间不定时,给其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秘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且自己目前单身,生活上的安全得到保障就需要把一楼的门反锁,而郭先生及其家人每一次晚归都是对其的打扰,也给其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昨日,郭先生则坚持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法庭主持了调解,郭先生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也可以拿出改造方案,但陈女士坚决反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