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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里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5、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用途抵押时,报废时 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强制保险标志 。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 进行认真检查。 1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和文明 驾驶。 11、驾驶人在饮酒后,过度疲劳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时 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等 。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 的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 通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 的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 16、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17、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降低速度,谨慎驾驶 。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速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 18、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 19、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观察 。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 。通过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减速或停车观察 。 2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 21、机动车在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 2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23、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 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 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24、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 的机动车,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 。 2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 拖曳、牵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27、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28、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 。 29、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处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 3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3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虽在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 32、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 33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处警告或者处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 3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35 、使用其他车辆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36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37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 。 38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 39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 。 4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 50% 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2000 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 4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 。 4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4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 44、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4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46、故意捣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47、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 48、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4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0、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 日内 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 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变更、注销 登记,不包括挂失登记。 2、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3、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需要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同时还要交验机动车。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由机动车回收企业 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5、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 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 7、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以内每 2 年检验1 次 ,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 1 年检验1 次 。 8、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 年、10 年和长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 个月 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出租车,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 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 个月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 分 ,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0、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丢失或者驾驶证暂扣期间 ,不可以驾驶 机动车。 11、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 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的,应当在慢速车道 行驶。 12、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 规定最高时速为 30 公里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 规定最高时速为 40 公里 。 13、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 规定最高时速为 50 公里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 规定最高时速为 70 公里 。 14、汽车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 天气,交通法。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 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30 公里 。汽车驶入、驶出非机动车道 ,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30 公里 。汽车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30 公里 。汽车在下陡坡、掉头、转弯 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30 公里 。汽车在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 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30 公里 。 15、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 超越。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 16、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 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在窄桥上会车 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 。会车中道路一侧有障碍,双方车辆应做到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夜间会车 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 17 、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 ,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上坡途中、有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不准掉头 。机动车不可以在交叉路口、隧道中、单行路段 选择倒车 。 18、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 19、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让右转弯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 20、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应当依次排队 。遇有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依次排队行驶 。 21、除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和载运集装箱 的车辆,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 米 。小型载客汽车 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 或者总质量700 千克以下的挂车 。 22、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掉头 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 23、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 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 24、机动车在夜间行驶 ,没有路灯或者路灯不良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 25、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 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 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开关车门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6、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速,避让行人 。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 27、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 28、机动车行经渡口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上下渡口时,应当低速慢行 。 29、机动车白天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 30、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 31、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 32、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 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4 米小于10 米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索引。转向、照明、信号装置失效 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 拖曳。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 牵引机动车的宽度。被牵引的机动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不得拖带挂车 。 3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 时,不准空挡或熄火 。 34、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 未停车休息。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 。 35、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 停放。机动车距离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隧道 50 米以内不准停车 。 36、公交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 30 米以内 的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急救站 30 米 的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加油站 30 米以内 的路段,除使用加油设施的车辆外,不得停车。机动车在消防栓或者消防队 ( 站) 门前30 米以内 的路段不得停车。 37、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 的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人行横道 不得停车。非施工机动车在施工地段 不得停车。 3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 上正常行驶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 。 39 、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 条车道 的,左侧 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00 公里 。同方向有 3 条以上车道 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10 公里 ,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90 公里 。 40、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 ,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 米以上 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 50 米 。 4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 上行驶,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 等气象,能见度小于 100 米 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 米以上 的距离。 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 上行驶,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 等气象,能见度小于 50 米 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 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能见度小于 200 米 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 。 44、机动车上高速公路 ,不准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 ;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不得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或者在路肩上 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道行驶或者停车。 4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 4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 年内 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47、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 日内不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 3 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 ,依法拍卖。 4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