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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5)三亚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明,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乐东县人,现住三亚市武装部第1幢602房。 委托代理人文奇新,住三亚市丹州小区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三亚市河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文和,局长。听听交通法律法规。? 委托代理人林霆,该局公务员。 上诉人方建明因不履行房产过户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方建明及委托代理人文奇新, 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文和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筠 审 判 员 黄大富 审 判 员 李 力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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