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采取记分的办法,记录其一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和考试。现通告如下: 二、驾驶员一年内记录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送《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通知书》或公告通知;驾驶员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为18学时。 三、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自动消除;驾驶员在一年内再次达到12分的,须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