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付强故意杀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

时间:2012-09-10 04:40来源:中国海柳 作者:葛元祺 点击:
[案情]被告人:付强,20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中专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坚强巷25号4栋5号,无业。2000年3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200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1年2月23日晚10时许

[案情]被告人:付强,20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中专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坚强巷25号4栋5号,无业。2000年3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200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1年2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付强与王玲(已判处)、陈XX,在金堂县赵镇南滨路一茶馆内玩耍,王玲与被害人李学全等人在赌博时,因“赌博规则”发生争吵。王玲不服,意欲报复,随及邀约被告人付强、陈XX前往赵镇桔园市场曾XX经营的茶馆内拿刀。被告人付强、王玲各持一把西瓜刀与陈XX等人返回南滨路。当李学全、夏X涛、夏X国从茶馆内走出时,被告人付强、王玲提刀冲上去,李学全等人见状慌忙四处躲避,被告人付强、王玲提刀从平安桥向金广路方向追撵李学全、夏X涛,当李学全因体力不支,向左拐入河边绿化带时,王玲继续追撵向前奔跑的夏X涛。被告人付强见李学全拐入绿化带,提刀紧追其后,李学全翻过绿化带,翻过河岸栏杆躲避时,付强举刀砍,李学全手一松落入河中。被告人付强见李学全落入河中后,便朝金广路方向跑去,与玉玲一道追赶夏X涛。李学全落水后死亡,经金堂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学全衣物及体表无破损,也无机械性损伤,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及其他致死因素,认定李学全死亡的原因系溺水死亡。在诉讼中,被告人付强与被害人李学全的母亲刘X芳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付清赔偿款4000元。

[审判]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且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处。被告人付强辩称,被害人李X全在被追撵中,因体力不支,自动跳入河中,自己无杀人故意,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强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判处。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强受他人邀约在公共场所提刀追撵他人,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性质,当李学全翻过河边的栏杆躲避时,被告人付强提刀紧随其后用刀砍,迫使李学全落入河中溺水死亡。虽然被告人付强主观上并不希望死亡的结果发生,当其目睹李学全被追撵落入河中后,其主观上明知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而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李学全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付强辩称,李学全在被追赶过程中,自动跳入河中,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不符合常理,被告人付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洪元认为付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悖法律的规定,不予采纳;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强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处,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酒后驾车的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次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该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