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数罪并罚。被告人付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2000年3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的2001年2月,又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所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该条“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一方面在于对再犯罪者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实现刑罚的基本目的,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随刑罚执行期限的推移不断提高对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程度,对受刑人构成一种相对逐渐强化的威慑力量,巩固改造教育成果,提高行刑活动的效能。本案被告人付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自律能力较差,在恢复自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高,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有条件地给予其相对较重的惩罚,以实现刑罚的目的。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在宣告缓刑前已实际羁押6个月13日,应拆抵相应的刑期,余刑2年5个月17日,新犯故意杀人罪被处刑10年,其刑期应当在两个刑期中的最高刑期10年以上,总和刑期12年5个月17日以下,决定执行刑期,金堂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关于撤销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如何撤销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无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其实酒后驾车的处罚。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其缓刑无论是否审判新罪的法院宣告的,也不论宣告缓刑的法院是审判新罪法院的上级法院还是下级法院,均可以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本案被告人付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宣告缓刑的是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故意杀人时撤销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审判的什么阶段、采取何种形式撤销缓刑,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此,《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 、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是否再犯新罪,应当由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后确认,构成新罪的,则适用《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构成新罪,只达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适用《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而应当依照《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因而是否构成新罪,是审判新罪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据以撤销缓刑的根据,由此,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是否撤销缓刑,应当在对新罪进行依法审理后才能作出决断。考虑诉讼耗费等因素,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对新罪作出有罪判决时,一并作出撤销缓刑的判决。如果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决定撤销缓刑,而应当建议缓刑执行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