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2000)武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2、被告人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评析] 1、关于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虽未载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术语,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行为人主观上讲,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特征。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特征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是说行为人根据自己犯罪能力、行为的对象、犯罪的工具、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具有或然性、可能 性,而不是具有必然 性,这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即放任心理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定为之,就超出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也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付强将被害人李学全追赶到河岸栏杆外面时,仍持刀砍向李学全,迫使李学全落入河中,被告人明知李学全落入离河岸高3.2米、水深3.4米的河水中,可能 因天冷水深、李学全不会游泳、无人救助等因素溺水死亡,对李学全落入河中可能致死这一结果的可能性已经认识到,对此,被告人付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作为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但也未采取措施阻止、排除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与王玲一道追赶”去了,对这一结果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最终李学全因溺水死亡。被告人付强的行为属于刑法所指的故意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