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付强故意杀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2)

时间:2012-09-10 04:40来源:中国海柳 作者:葛元祺 点击: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2000)武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2、被告人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2000)武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2、被告人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评析]

1、关于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虽未载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术语,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行为人主观上讲,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特征。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特征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是说行为人根据自己犯罪能力、行为的对象、犯罪的工具、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具有或然性、可能 性,而不是具有必然 性,这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即放任心理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定为之,就超出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也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付强将被害人李学全追赶到河岸栏杆外面时,仍持刀砍向李学全,迫使李学全落入河中,被告人明知李学全落入离河岸高3.2米、水深3.4米的河水中,可能 因天冷水深、李学全不会游泳、无人救助等因素溺水死亡,对李学全落入河中可能致死这一结果的可能性已经认识到,对此,被告人付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作为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但也未采取措施阻止、排除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与王玲一道追赶”去了,对这一结果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最终李学全因溺水死亡。被告人付强的行为属于刑法所指的故意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