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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16)

时间:2013-06-17 22: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谭某与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谭某与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84.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违法的

  B.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C.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D.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答案:BCD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题干中问的是“变更”,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正确答案是BCD。

  85.甲取得了县房产局颁发的扩大原地基和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阻碍了邻居乙的正常通行,乙与甲协商未果,向市房产局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市房产局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若复议过程中第三人甲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即应终止

  D.复议过程中,乙和县房产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法并且甲也同意该协议,则市房产局应当准予

  答案:AD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项中应该是“可以”而非是“应当”。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86.张某是持有合法运输矿石手续的个体户,一日经过某矿务局检查站时被认定所运货物与其所持手续不符,汽车与矿石被押。某矿务局决定没收全部矿石,罚款500元。张某缴纳罚款后,检查站迟迟未归还张某车辆,汽车遭到损坏。某矿务局的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张某提出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和方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返还没收的矿石

  B.返还500元罚款

  C.赔偿张某汽车被扣押期间的营业收人

  D.修理被损坏的汽车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87.某小区按照开发时间分为两个区域,后某区房屋管理局发出通知,将该小区分为三个物业管理区域,对各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作了重新划分。叶某等25户居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通知违反认为通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叶某等25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有权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B.叶某等25户居民提供证据证明通知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C.若在诉讼期间叶某有妨害诉讼行为,法院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D.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通知没有考虑《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考虑的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因素,可以认定通知主要证据不足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A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还要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办法,来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选项D说法错误。

  88.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不真实,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调查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B.若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某食品公司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某食品公司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须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D.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某食品公司的财产状况是应提交的材料之一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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