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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17)

时间:2013-06-17 22: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A项说法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因此,D项说法正确。

  8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A.张某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某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交通管理局将没收的黑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某公司拖欠罚款,行政机关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案:BD

  解析:直接执行措施是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如将财产查封、拍卖或直接交付给 债权人等。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物和财产。

  间接执行措施是不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而是通过对债权人给予处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义务。可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2)执行罚。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根据上述表述可知,AC项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措施,BD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90.甲公司不服工商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未到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B.若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C.若甲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D.若甲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BD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结合49条第1、2款的规定可知,甲公司是原告,通常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案撤诉处理,只有在原告撤诉不被法院准许的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才可以缺席判决,而其也是“可以”而非是“应当”。因此,C项说法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用大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用不大为前提。

  选项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行犯划分的。

  选项C,高某中途加入犯罪,成立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9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中,该咨询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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