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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费计算标准

时间:2012-07-18 04:49来源:阿狻 作者:"、「忘记"。 点击:
1、各类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1、各类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 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1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13)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4)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5)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16)申请执行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万元以下 50
2 超1万元至50万元 0.5 0
3 50万元以上 0.1 2000

以上三表,计算公式为“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17)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18)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B 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C 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3、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我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诉讼费帐户,当事人亦可通过银行转帐。

收款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收款帐号:0(人民币)

0(港币)

0(美元)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一览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案件类型

交纳标准

备注

财产案件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1

0

+50

1~10(含)

2.5

-200

10~20(含)

2

+300

20~50(含)

1.5

+1300

50~100(含)

1

+3800

100~200(含)

0.9

+4800

200~500(含)

0.8

+6800

500~1000(含)

0.7

1000~2000(含)

0.6

>2000

0.5

离婚案件

50~3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执行

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1

0

+50

1~50(含)

1.5

-100

50~500(含)

1

+2400

500~1000(含)

0.5

>1000

0.1

申请保全措施

保全额(元)

比率(%)

速算数(元)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00

0

+30

1000~(含)

1

-70

0.5

+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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