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 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1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13)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4)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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