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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上海律师界概况

时间:2012-07-23 06:27来源:baby温暖NI 作者:假兽医 点击:
浮 云 北伐战争前,旧上海租界的司法相对独立,不仅外国人依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等享有特权,即使租界内的华人,一切民刑诉讼案件,也完全由列强所设立的会审公廨审理判决,但这公廨,虽美其名日“会审”,实则由帝国主义的律师和领事,彼此勾串,狼狈为奸

浮 云

北伐战争前,旧上海租界的司法相对独立,不仅外国人依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等享有特权,即使租界内的华人,一切民刑诉讼案件,也完全由列强所设立的会审公廨审理判决,但这公廨,虽美其名日“会审”,实则由帝国主义的律师和领事,彼此勾串,狼狈为奸,私下决定一切。中国的会审官,并无决定权,只不过在审理案件时,坐堂点缀点缀而已。且案件一经判决,即作为最后确定,诉讼人虽欲上诉而不可得,故受到冤枉的诉讼人,终生冤沉海底。公廨中人,往往上下其手,借端向诉讼人敲诈。依诉讼人行贿和给付律师费之多寡,来定官司之胜败。所以有钱的一方,总是可以打胜官司,缺钱的一方,结果必一败涂地,甚至家破人亡。像我有一亲戚,以前在会审公廨的时期为了争夺坐落戈登路 (今称江宁路)劳勃生路(今称长寿路)上一块 3亩左右的土地,请了外国律师和他的族中人在会审公廨打了一场地皮官司。结果因为我的亲戚,较他的族人有钱,所以就胜诉了。3亩左右的土地判归他所有。而他的族中人,虽然也请了外国律师,唯财资较弱,所以败诉,但钱已花掉了不少,家也破了,人呢,也一气成病而亡。有领事裁判权时期,外国律师在租界上挂牌设立写字间(即事务所)的,据我记得起来的,有哈华托律师、莫安素律师、由尼干律师、法兰克林律师、牛门律师和狄百克律师等。他们写字间外面所挂的照牌,都自称为某某律师公馆,写字间都宽敞宏大,派头十足,并且雇有中国翻译、账房,掮客和其他各种职工。由于当时中国人在租界上打官司,非请他们不可,所以这些人在我国大发其财。

1926年,北伐胜利,我国始得把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司法权相继收回,取消了帝国主义的领事裁判权等的特权,连带取消了会审公廨,公共租界成立了上海临时法院,由何世桢任院长兼上诉院院长,接受审理租界上的一切诉讼案件。以前不准在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始得在租界内的临时法院,为诉讼当事人出庭代理民刑案件。那时出庭于临时法院的律师,大多数系美国教会所办东吴大学法科五年毕业生,少数律师系浙江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的。曾留学美、英、法、日等国读法律毕业的,及曾任司法总长、大理院庭长或推事、高等审判厅厅长、地方审判厅厅长、推事检察官等职的,因为他们资望高而经验丰富,所以办受理的大案件占多数,而所收公费也较一般律师为高。一件案子以千元计算的,不足为奇,即使小案件,非上百元不办。后来上海私立持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院向教育部立案,相继批准,于是持志、法政和法学院法律系四年毕业的学生,向司法行政部领到律师执照,并加入律师公会为会员之后,也正式开始在临时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律师职务。由于上海地方华洋杂处,人口众多,情况相当复杂,诉讼案件比较其他地方多得多,因此持志、法政,法学院3校出身的律师,业务居然也很不差。不过代表诉讼当事人,到法院出庭辩护,所收的律师费,比较东吴等校出身的和资望高的老牌律师,稍微便宜一些。那时上海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设立在租界中心区各大楼之内,如哈同大楼、中汇大楼、企业大楼、大陆商场、汇丰银行大楼、恒利银行大楼、上海银行大楼之内,都有律师事务所。也有少数律师,为了节省开支,把律师事务所设在自己家庭之内。有一人独立组织律师事务所的,也有二人或三四人、五六人合作的。而通常,以三四人合作的为多。

律师资格取得的手续,最初比较简易,只要在大学法律系毕业,都有资格向司法部申请并领到律师执照,取得律师资格,开始执行业务。但后来略有限制,即在大学法科,法律系毕业之后,必须再经过律师甄拔委员会甄拔合格,相比看上海律师费计算。方可以向司法行政部申请,领取律师执照。再后来因为每年大学法科毕业的学生,较前大有增加,故职得律师资格,限制更加严格些。即必须在校学习4年或5年间,总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者,毕业时始得向律师甄拔委员会提出申请。甄拔合格后,领职执照。否则,必须著作一部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并经出版,或者担任法院书记官3年以上,担任法院推事检察官相当多数后,始得领取律师执照,加入当地律师公会,开始执行律师业务。但也有极少数执行律师业务的人,虽非大学法律系毕业,然而法学方面有所特长,也有著作,因此经司法部特许批准,发给律师执照,也就职得了正式律师资格。

那时上海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的法院,有初级法院3个、上诉法院3个。初级法院为南市上海地方法院、公共租界上海临时法院(后改称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法租界法院(后改称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上诉法院为苏州道前街江苏高等法院,及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即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 (即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后二者地址都在租界范围之内。当时租界上的司法权虽已收回,但警察权则仍操在列强掌握的巡捕房之手,拘捕刑事嫌疑犯等警察工作,依然由巡捕房办理。各捕房的警探,仍往往滥用职权,借端生事,随意拘捕百姓,藉以敛财的不法行为,不时有之。

上海旧社会,正式加入律师公会的律师,总人数为1300人左右,其中以东吴大学,持志大学、法政学院和法学院4校毕业的为最多。他们在律师公会中也最有势力。外界人士称东吴出身的为“东吴系律师”,持志出身的为“持志系律师”,法政出身的为“法政系律师”,法学院出身的为“法学院系律师”,其他如浙江法政、大夏大学、复旦大学、震旦大学、暨南大学等毕业出来的,曾留学国外的,和曾在司法界任职后做律师的,因为人数较少,在公会中的权力也比较小。所以律师公会的执行和监察委员,大多数,由东吴等出身的4系律师所占据。执监委员,表面上似乎由公会的全体会员律师自由选举产生,其实事前大体上已内定,所谓选举者,不过是一种手续形式而已。如果公会会员律师,当选了公会的执行或监察委员,则其律师身价,势必大有提高,诉讼案件亦必纷至沓来,所接案件之公费,连带亦有所提高,所以东吴等4校出身的律师公会会员,欲提高身价的,都不惜花钱,四处请托,希望先定为本校提名的执行或监察委员候选人;而无力花钱请客的公会会员,每逢竞选执行监察委员之前,并必有机会被本校候选人,邀请到红棉酒家、大三元、国际饭店等大饭店一快朵颐。当然,作为回报,选举时投请客者一票,也是势所必然。选举出来的全体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再推举9人,为常务委员,负责执行公会的一切日常事务工作。据我记忆所及,那时上海比较出名的东吴系律师,有江一平等;持志系律师有周春芳、王剑锷等;法政、法学院系律师有高丹华、宋文德等, 除此4校之外,比较出名的尚有俞钟骆、徐左良等。

至于律师派别也有多种,可细析为:(一)正派律师(二)海派律师,(三)小开律师, (四)官僚律师等4派。第一派律师,作风大方,对待当事人和蔼可亲,看着律师收费标准。谦虚有礼,办案认真而具有真才实学、劝当事人和解为主。除收当事人合理的公费外,不再向当事人妄收分文,并不滥行对外交际。所接案件,民事案件较多,刑事案件较少,接受案件并不苟且。事务所内除工友和书记外,并无其他人员,撰写状纸稿件,亲手动笔。第二派律师,则与第一派有所不同,他们的作风以交际为主,对待当事人不够真心诚意,而有相当架子。他们所接案件以刑事为主,民事案件很少接办。事务所内除工人和书记外,尚有介绍案件的掮客等人,撰写状纸稿件自己并不动笔,往往由书记包办,自己仅在状纸上签一名盖一章而已,所有交际场所,如舞场、旅馆等地方,往往有他们的足迹,而排场相当阔绰,由于上海人的特性,所以他们的业务相当兴隆。第三派的小开律师和上面讲的两派律师又有所异,因为他们的家境比较富裕,虽然也领有律师执照,加入了公会,设有事务所,但并不依靠律师办案业务的收入为生,所以对外少有交际。有的小开律师,自己有房地产,只自己管理自己的房地产收入而已。如果有租户欠租等情,不再委托其他律师办理,由自己直接对租户,向法院起诉追索。外界案件,少有接办,所以他们名义上虽挂牌做了律师,实则不过用律师的照牌,保护自己的产权而已。第四派的官僚派律师,大多数曾任司法总长、部长、次长、法院院长、推事、检察官,或大学教授等职,并且与当时的官僚有相当关系,像郑毓秀、徐士浩、董康、汪有龄等即是。由于他们的声望,资格、阅历,诉讼当事人对他们相当信任,因之所接办的案件,一般也比较重大而复杂。每件案子的收入,也较其他的律师高。因为案件多而忙碌,事务所内除他们本人之外,尚有帮办律师一人或数人,帮助办理业务。案件大都由帮办律师出庭,但重大的案件,则他们必定亲自出庭。在此4派律师之外,尚有同仁法律事务所的一小派律师,他们的事务靳规模和气派都相当大,事务所内的律师各派都有,人数比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多,当事人委托他们办案的也很多,每件案子的公费也收得相当高。他们善于交际,所以业务十分兴旺。这个事务所由广东人冯炳南主其事,所内全部律师和职工,全由他一人雇用,每月给付他们一定的薪水,办理一切华洋案件。还有极少数律师,为了求业务有所发展,不惜降低自己的身份。拜黄金荣、杜月笙为先生,作为律师业务的靠山。那时还有一种律师,他们本人并不接办案件,也没有设立事务所,而每月拿固定的非常优厚的薪金,这种律师,就是捕房律师。那时法权虽已收回,但警权仍操在捕房之手,所以捕房就雇用了一批中国律师。捕房律师中比较出名的,有汝葆彝律师、王耀堂律师等,他们专门代表捕房,对被押的各种刑事嫌疑犯,向特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接受审理捕房解案的刑事案件时, 在法庭上除了审案的推事之外,仍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所以这种捕房律师,既非一般的律师,也非检察官,然而对于租界上被押的各刑事嫌疑被告,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有相当权力。这也是未曾收回警察权时,旧律师界的怪现象。公共租界的捕房律师大部分是巡捕房所赏识的东吴大学出身者或留学英、美国家者。法租界的捕房律师,则由震旦大学出身者或留学法国者担任。如费席珍就是那时法租界捕房出名的捕房律师之一。其他各校出身的律师,无有资格当捕房律师。旧律师界还有少数律师是白俄,他们曾在我国东北哈尔滨等处的法政学校毕业,归化了中国,取得了中国国籍。在法庭上他们也能讲一口流利而标准的北京话,像沙夫钱果律师就是其中之一。至于各派律师招徕生意的方式方法,因各派的作风不同,而亦有所异。大概正派律师的案件,一种是靠诉讼当事人自己找上门来,一种是靠亲戚朋友介绍而来,又有一种是为自己的当事人把官司打胜,名誉一好之后,由他们介绍而来。他们每件案子的公费,依案情的复杂和大小而定,平均每一案件,每一审级,职公费100元外,并不再另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所接案件,均花相当时间,详细研究。海派律师大部分的案件,依靠掮客或白相人介绍而来,其次由亲友等介绍而来,自己上门的案件比较少。他们所收公费小的仅三五十元的,但上千元的,也并非没有。所给案件不论占上风与否,律师费用标准。一并接受,因交际关系,有时无暇研究案情。小开派律师,对外来案件很少接受,甚至亲戚朋友所委托的案件,有时也有辗转委托其他同学律师办理的,自己仅在状纸上签一名盖一章而已,而所收公费大都比较随便马虎,有时接受一些亲友的房地产经租生意,每月收取固定利润公费,例如方嘉禾律师是其中之一。官僚派律师的生意,大都由一般达官闻人所介绍,所接案件、所收公费,与正派、海派,小开派律师又有所不同,他们非巨大案件不办,公费少的案件也不办,所办皆上万标的之大案,普通当事人不敢向他们问津。所以案件虽少或不十分多,但收入则大有可观。他们大概每案每审,向当事人收公费三五百元的视为小案,上千元收费的,不足为奇。听说徐士浩律师,只单靠宋家的律师费已经很富裕了。还有上面说的少数归化白俄律师,听说其业务主要为侨居在法租界内的白俄侨民的诉讼案件。他们的律师事务所,有的气派十足,各种设备十分讲究,有谈话室、会客室、办公室等各种房间,并雇有中国书记,职工等多人。推想起来,他们每月的律师生意,也一定相当好的。普通律师,除办案的公费收入外,常有法律顾问费的收入,每一法律顾问的公费,以每年100元为最普遍,但亦依当事人的资力和声望而定。有收50元费的,也有收500元或1000元的。有一种新律师,没有什么名望,案件也很少,为了要扬扬名气把可充当常年法律顾问的资历证书,送给亲友,或者给亲友的亲友,自愿不收法律顾问费,只请他们拿出一些扬名的广告费。不过这类特殊情况,究属少数。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当事人,如有诉讼案件发生,则酌予减收公赞,对外代表出信,亦予免费。每位律师每年任几家客户的常年法律顾问,则视律师之交际手腕而定。海派律师的法律顾问,往往比较其他各派的律师为多。那时除了正派和小开派外,其他派小部分律师背后似乎有靠山。像有些律师,本人是国民党党员,即以国民党党支部等机关的负责人为靠山,发展律师业务;有的以黄金荣、杜月笙等为靠山,而使律师生意兴隆;有的认得了捕房中有势力者,以他作为后援,来发展生意。有的律师,在敌伪时期,为了赚钱便当一些,就做了日本人冈本律师事务所的帮办律师,并以他为靠山;有的则投靠梵皇渡路76号内的权力人物,当然有靠山的比没有靠山的收入要好得多,但他们的开支也相当可观,因为须向靠山送礼费用巨大,所以也不见得有什么积蓄。记得约30年之前,上海地方法院审理一件比较大的案件,推事受贿枉法,经上级检举,查明属实,案发,将受贿推事解往苏州法院易地审理,连带牵涉到办理该案的某些上海律师。于是外界的人,主观地以为每个做律师的人都与法院的推事或检察官有勾结。其实并不如此,据我所知,绝大多数律师都洁身自好,安分守法,而且很怕事而胆小,像上海地方法院推事受贿,因此牵涉到的律师,究属极少数中的极少数。不过话要说回来,上海1300名左右的律师之中,很难保证没有一个律师与法院推事暗中勾结的。江苏高等法院设在苏州已有不少年数,江苏全省各县上诉案件,除当地设有高等法院分院之外,全由江苏高等法院受理。那时上海是江苏省各县之一,所以上海地方法院的一切案件,律师代表当事人上诉也必须到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出庭。上海律师当时代表当事人出庭处,计有3个初级法院和3个高等法院,每逢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律师都要向这6个法院的门警和各部门的庭丁,给付一笔意外陋规,或日年常旧规,总数也相当可观。案件多而收入大的律师,逢到这三个时节,花一笔钱倒也无所谓。但生意清而收入少的律师,却有时力不从心,不给他们,不但难以为情,而且无形中和他们结了冤家,逢到出庭之时,就可能发生意外的不便。如果当事人知道这种情况,便会认为他们没什么苗头,业务也就受到相当影响。这也是无钱律师一种说不出的苦处。所以每逢节前节后的数天,尴尬律师往往怕到各法院出庭。讲到一般普通律师的经济情况,则好的少而平平的多,他们办案收入的钱,大部分可以说东手拿来,西手拿去,勃入勃出,视为常事。能节俭而有相当积蓄的,实不多见。这是上海旧律师界一般的概况。

摘自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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