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劳动争议 案件 劳动者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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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即除了下面例外情况,则不能在仲裁请求中体现,作为单位乙方可以据此抗辩,要求驳回其仲裁请求,如果进入行政程序,则劳动者方面的时间成本增加,不确定性增加。执行难度增加)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本争议劳动行政部门现在亦不受理,需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第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如需阅卷时要注意存放地址和时间)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8、根据《》第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