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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更趋公平

时间:2012-07-21 02:07来源:原筱菲 作者:Angel 点击:
【原创】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更趋公平 北京专业律师张印富 (咨询) 律师费由谁来负担,是多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律师、当事人及准备打官司的人们挥之不去的心结。由于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

【原创】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更趋公平
北京专业律师张印富
(咨询)
律师费由谁来负担,是多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律师、当事人及准备打官司的人们挥之不去的心结。由于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由委托人本人负担,只有少数案件无过错方律师代理费判令败诉方负担,以至于长期存在着“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案件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做出不同判决的现象”。笔者(张印富)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更趋公平,是我国完善立法的趋势。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符合民法关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法律更趋专业化,诉讼日益专业化,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已成为依法维护权益的必然选择,律师费也成为可预见的必然费用。在民事审判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立法精神即基本原则定性并作出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符合民法关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司法审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远比让胜诉方自己承担律师费用更符合公平原则,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因为如果败诉方不侵权或不违约,就不会发生诉讼;如果过错方在侵权或违约之后,能够主动及时改正,也不会酿成诉累;如果存在恶意诉讼,判决败诉方承担包括胜诉方律师费在内的损失,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律专业性的加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已成为必要司法救济途径,但也因此产生了新的问题:一是部分“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因付不起律师费而打不起官司;二是部分“有钱一族”不管有理没理随便告人造成滥诉;三是小标的案件的受害者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付律师费甚至高过得到的赔偿。甚至有的行凶者放言,“你告啊,无非赔你一点医药费。”如果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使败诉方承担的成本及风险增大,有利于鼓励弱势群体聘请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即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培育社会信用和公平竞争。
一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信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显然增加了违约成本,会促进交易双方在缔结合同时谨慎从事,在履行合同时信守承诺。因为,一旦违约,它承担的责任加重了。守约方则不必担心即便胜诉也不能完全挽回损失。只有认真履行合同,才能为自己带来利益。
二是有利于减少滥讼、缠诉的现象。实践中,不当诉讼和为拖延或逃避债务而缠讼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人明知自己无理,不管是否有条件履约,上海律师费计算器。都不予履行,等着对方起诉。败诉方又上诉、申诉。守约方在法定的程序面前只能默默地等待,一遍又一遍地支付律师费。即便最终胜诉并执行了判决,其在经济上的损失可能超过违约方的损失。如法院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纠正这种情况,减少滥讼、缠讼的现象,节约法院的审判资源。
三是有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由于不能胜诉将承担自已一方和对方的律师费,诉讼双方必定会对律师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不必为节约费用而冒险放弃律师服务或接受不合理低价的律师服务。而律师方面就必须更加注重提高自已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律师业中的不正当竞争会减少。
四、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陆续在新颁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司法实务中也越来多地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下列案件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处的“等费用” 、“等其他合理费用”可以成为判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第14条关于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中指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
2、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第六条第二款:“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一)律师费;……”。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仲裁案件。《贸仲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6、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越来多地被各地法院所适用。2001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全国首例教育行政侵权案,判决其中一项是:“齐玉苓(胜诉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陈晓琪(败诉方)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该案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明确判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并见之报端。2002年4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举措,凡是当事人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内容都获得了法官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中明确指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
因此,本律师(张印富)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符合民事法律公平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完善立法机制的趋势,相比较而言,更趋于公平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得到支持和适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张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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