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文本设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客户就案件的阶段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事宜或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其他案件] 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1.2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律师收费标准。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律师费 [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 [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助理每小时元人民币。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1.5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长途电信费用: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 1.6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先行支付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首次付款”)。其余律师费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于,支付元人民币; (2)于,支付元人民币; (3)于,支付元人民币。 1.7联系信息 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客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8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我不知道河南律师费标准。 (1)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客户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客户发出书面的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告知应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如双方约定按时计算律师费,则客户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2)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3)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应当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客户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客户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客户财物”)均属于客户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客户财物移交给客户。 (2)如果客户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客户财物,律师事务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2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有权将客户财物予以留置。
2.8保密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根据客户在本协议中的授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9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客户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10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客户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客户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1协议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30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3)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4) 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仍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2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3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4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5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客户理解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6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7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客户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8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客户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签署]客户[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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