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或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1、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后,如果在民政部门发现以前,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该如何认定?是认定登记无效还是认定收养行为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在判决中不应对登记的效力作出任何表述,而是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法院应认定为收养行为无效。 当事人同样是弄虚作假,如果骗取的是收养公证,法院则可以直接认定公证的效力,可以直接确定公证无效。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办虚假收养登记的时有发生,虽然行政法及相关法律都对此有相关的处罚,但骗取收养登记的情况各不同,因此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予最专业的指导和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