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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忽略你 只有当事人的律师费不能请求 强烈建议:应该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现今法律,对于赔偿问题,认可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可以预计的间接损失,认可物质损失,也认可精神损失.赔偿的范围很广:经营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都可以请求,司法方面的诉讼费、鉴定费、仲裁费等都可以请求由败诉方来承担,除了实践中消费者和知识产权外,偏偏忽略了律师费,只有当事人的律师费不能请求败诉方承担。 这是一个严重的制度缺陷,影响法治中国的真正建立。 试想,出了赔偿事故,受害人伤病了肯定要医,也该医,费用有败诉方承担医时也没有多大的顾虑;交通工具都敢乘,合理的交通费都要报;同理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都不用担心,有败诉方承担,这些都可以正常进行;当事人该起诉、鉴定、仲裁都可以大胆进行,有败诉方买单。但是,偏偏忽略了律师费。这会出现一种不利的制度引导,国家鼓励受害人医疗、起诉、鉴定、仲裁,但不鼓励受害人请律师,即不鼓励出了法律问题去聘请专业人士来帮助。 当事人在前面的活动中也没有多大的顾虑,但出了法律问题在聘请专业人士的时候却犹豫不决,因为这部分费用是自己承担,成本又高,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他不请律师。而法律职业又是最精深的职业之一,一般人很难懂,所以许多人只好选择非法律非正常途径,不利于社会和谐。 为什么偏偏是法律问题,不鼓励找专业人士?这对于实现法治是非常不利的,而且非常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请律师成了单方的高消费,这使得大多数平民百姓只好放弃请律师的想法。试想没有法律专业人士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同时,也大大减轻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和风险,没有专业人士帮忙,一般人想用法律方式来维权,谈何容易。侵权成本和风险很低,而维权成本和风险很高,这种恶性循环是和法治精神想背离的。 而且,这也使得律师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请律师是迫不得已的做法。所以,律师的业务的拓展空间出现了很大的颈瓶,部分人出现了恶性竞争。而且,律师的业务、财务由于只在本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来可能不规范,二来可能回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使得统一收案、统一收费难以真正实现,难以对律师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所以,将律师费没纳入败诉方承担是一大败笔:不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的进程,不利于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财政税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而将律师费该由败诉方来承担将是多赢的: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降低了维权的成本和风险,增加了侵权的成本和风险,使律师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也有利于律师业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国家的财政税收,推进法治的进程。 而且,这和法治精神是相吻合的,法律问题必然也应该请专业人士来解决,这也是必然会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责任。 具体实践操作:1、律师的发票应该是统一的财务专用发票,这本身就是这样规定的,只是一个严格执行的问题。 2、律师费应该按判决的标的额来计算标准由败诉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3、侵权法制定时一定要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写进去。 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一小步的修该将是法治的一大步!让我们共同期待。 现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由于高额的诉讼费用,大多数人选择了非法律途径来解决,或者就是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今年的目标是件,财政负担是1千万以上,少受诉讼费、鉴定费也是几千万,这是重庆今年的6大民心工程之一.政府为诉讼买单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体现了政府依法治国的决心. 但是不能便宜过错方,过错方应该承担这笔费用,如果改由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承担法律援助费,而判决后由败诉方来承担过错比例,政府可以追回的话,更能充分发挥财政收入的作用,体现社会公平. 败诉方应按过错承担法院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证人出庭费,大大的提高了违法成本和拒不承担责任的风险,真正彰显法治的力量. 败诉方应按过错承担法院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证人出庭费,国家每年将减少财政损失几个亿,诉讼费、鉴定费收入也上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