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律师收费标准 >

做低价引纠纷 中介告买房支付佣金

时间:2012-09-05 01:55来源:qsy2009_u77mj 作者:智囊传媒 点击:
做低价引纠纷 中介告买房支付佣金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z 时间:2011/03/18 推荐房地产律师: 家住广中西路的胡某和陆某夫妇俩,委托其附近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买了一套新房,原先答应房屋交易成功支付总价款的1%佣金,如今却反悔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
做低价引纠纷 中介告买房支付佣金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z 时间:2011/03/18 推荐房地产律师: 家住广中西路的胡某和陆某夫妇俩,委托其附近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买了一套新房,原先答应房屋交易成功支付总价款的1%佣金,如今却反悔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元佣金。昨天,闸北法院做出胡某和陆某夫妇支付佣金元的判决。 2009年11月12日,买家胡

  家住广中西路的胡某和陆某夫妇俩,委托其附近房公司居间买了一套新房,原先答应房屋交易成功支付总价款的1%佣金,如今却反悔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元佣金。昨天,闸北法院做出胡某和陆某夫妇支付佣金元的判决。

  2009年11月12日,买家胡某夫妇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委托中介为其居间购买住宅,总房款180万元至190万元内;佣金为所交易的房地产实际成交总价款的1%。

  中介、胡某夫妇及案外人卖家陈某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房屋出售给胡某夫妇,房屋总价为183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分别按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的1%或佣金确认书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佣金等。

  随即,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款为183万元。当日,买家与中介签署了两份佣金确认书,明确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买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元,以及买家代卖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元。

  同年12月20日,买卖双方为了避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降到了139万元。此次交易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陈某提出要求加价3万元,故买家实际支付给卖家的房款共计186万元。但因当时政策发生变化,该价格无法通过交易中心的审核,最后只能以160万元的价格送审,从而导致胡某和陆某夫妇多支出了十余万元的交易税费。目前,房屋已过户至买家名下,但他们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佣金元。

  法院认为,被告向出售方支付了房屋对价,并办理了房屋的手续。因此,原告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应支付相应的佣金。因被告签署的两份《佣金确认书》中,明确由被告支付佣金元以及出售方应支付的佣金元亦由被告代其支付。现被告仅支付了元,尚余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余的佣金,应予支持。

  做低房价骗税

  同是这家中介公司,在去年底是地曾将买房人张先生告上法院索取佣金。在法庭上称,经公司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于去年7月签订了居间协议,当日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后,因出售方拒绝接受房款,并表示不愿再出售房屋,故张先生不愿支付居间报酬。故认为,作为居间方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为此,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张先生支付佣金2.1万元。

  经查明,当时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一起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总房价为 143万元,买卖双方各以房价款的1%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然而在同一天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却约定,房屋的转让价款为87万元。嗣后,由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因房屋买卖的合同价87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而未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最终未能交易成功。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房地产法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