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长春市政府公布第38号政府令,《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10月1 日起施行。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可实行有偿收费开放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配备的体育设施条件,确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的名单,律师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开放时间、开放场地、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如有变更,应当事先予以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后,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至10月开展“全民健身百日行”系列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间(前)示范开展广播体操等健身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