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特拉斯.科普柯(郑州)贸易有限公司诉洛阳荣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由】合同纠纷【文书字号】(2010)涧民初字第211号【审理人员】赵娴【文书类型】【审结日期】2010-11-29日【审理机构】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 (2010)涧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郑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 1 9号中创大厦1 6楼。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书雨,系河南中冶律师。 被告洛阳荣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与南昌路交叉口中原人家嘉明居3-1003号。 法定代表人:石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刚,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 0 1 0年1 0月2 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郑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荣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娴适用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 8年1 1月2 7日签定。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 20元的货物,学习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vshishoufeibiaozhun/2012/0813/8052.html。原告依约覆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到 货物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原告货款. 20元,引起本案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洛阳荣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郑州)贸易有限公司货敖.2元。付款办法:于2 0 1 0年1 2月3 1日前支付4 0 0 0 0元,于2 01 1年4月3 0日前支付. 20元。别无争执。 本案8 5 5元由被告洛阳荣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娴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师利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