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是否亲笔签名,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赔率的约定,是否明确告知?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2009年12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谌某赔付各项保险费用共计元。 2009年7月23日,原告雇请的司机邓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货车相撞,其实离婚律师费。造成两车及车上所载货物和人员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原告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向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因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就其已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及自己的损失,向被告提出理赔。但因双方对原告理赔费用的计算存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付原告损失.6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各险种的保险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原告负全责情况下被告可免赔15%-25%。 庭审时,双方则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就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否计免赔率等问题展开辩论。另外法庭对其它有关重复计算费用也进行了查实。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原件,虽投保单中附有保险条款及告知事项。但经原告质证,否认系原告签名。被告辩称投保单虽存在业务员代签可能,但认为亦不能以此认定不计免赔率。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上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