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参加广东省三支一扶被分配到一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服务两年至2011年。服务省里按照单位缴纳20%,1%,6%,0.5%,0.5%;个人缴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的标准帮我们缴交到2011年8月。服务期满后为了生活我继续在原服务单位工作,后来单位与我们签订一份合同(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合同上关于医保社保上只给我们买一年150元的居民医保及每月190元的养老保险,并且是钱发到上让我们自己到户口所在地自行购买。自2011年9月至今我个人的医保社保并没有继续缴费停到现在。上个星期,工资表意外泄露,我发现单位对于临时工这一块并没有平等对待。单位给个别亲属临工买了社会保险,既他们个人缴交134元公积金94元每月。其他部分医院帮他们缴交。但是给我们这部分临时工却是居民医保及190元的养老保险,我提出要求院长为我们补买去年10月到今年9月合同期一年的社会保险,院长称医院没钱并拒绝。请问我们的不平等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是否违反?我可以怎么做来争取我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