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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费等用度是否属诉讼用度?最终怎样包袱?

时间:2014-04-16 17:2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矛盾。 第六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范围,第二十九条是针对第六条所规定的费用范围,确定了诉讼费用最终负担的原则。 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费用,不属于第六条所规定的费用范围,也不适用第二十九条确定

《诉讼用度交纳步伐》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划定没有抵牾。
第六条划定了诉讼用度的范畴,第二十九条是针对第六条所划定的用度范畴,确定了诉讼用度最终承担的原则。
第十二条所划定的用度,不属于第六条所划定的用度范畴,也不合用第二十九条确定承担原则。
当事人该当为本身的主张包袱举证责任。既然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人包袱,那么与举证相干的用度也该当本身包袱,这也是包袱举证责任的逻辑功效。第十二条就是对当事人包袱举证用度的划定。因此,第十二条所列的用度由当事人本身向相干部分交纳,法院不参与用度的出入,也差池用度的包袱举办处理赏罚。这应该是《诉讼用度交纳步伐》划定的精力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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