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活动描述 文字内容: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刚刚闭幕。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151票赞成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以147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2-12-28 15:57:01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上述5部法律和决定的专题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些法律和决定有关的问题。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先生;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主任于建伟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先生。欢迎6位嘉宾的到来。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12-12-28 16:06:09 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规范,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2012-12-28 16:06:14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2012-12-28 16:06:40 所以,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无疑,这将会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2012-12-28 16:07:01 当然,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象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所以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 2012-12-28 16:07:52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这个决定十分关注,请问决定以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为立法重点有什么考虑?将对社会公众使用信息网络产生哪些影响? 2012-12-28 16:10:56 刚才主持人已经通报了,刚刚闭会的第30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些年,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应用速度非常快,我们每天都能感受到信息技术和网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能体会到信息网络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工作、文化、学习等各方面带来的便利和快捷。但同时这些年网络活动中也开始出现一些大家比较担忧的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 2012-12-28 16:11:20 我在前几天向常委会做这个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只是比较概括地列举了这些突出的问题,我再稍微重复一下。现在网络活动中,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问题非常严重。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也大量发生。 2012-12-28 16:15:57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利用网络信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给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我们在审议这个决定草案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在呼吁来惩治这些诈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各方面强烈呼吁立法,加强对网络活动的规定和网络社会管理。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制定或者修改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作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网络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但总体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 2012-12-28 16:1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