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对网络立法也十分关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就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14件。我们统计,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805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5件,1313人次提出相关立法建议324件。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总结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经验,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这个决定草案。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表示,这个决定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致赞同出台这个决定。 2012-12-28 16:25:47 我的问题是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我们注意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请问这次修订是什么样的背景和考虑?有什么样的一些亮点? 2012-12-28 16:25:59 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幅度确实很大,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进入21世纪以来,“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一些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西方发达国家深受老龄化的拖累。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到2010年底,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虽然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还没有西方国家那么严重,但发展速度很快,明年老年人口就会突破两亿。据测算,2025年将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老龄化已经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影响,对老龄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挑战。与此同时,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龄事业长足进步,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改。 2012-12-28 16:26:14 这次修改亮点很多,我体会比较深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它已被作为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国际战略,写入世界老龄大会的《政治宣言》。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总则到后边各章,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还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国家从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2-12-28 16:30:20 二是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另一方面,高龄、失能、“空巢”老人快速增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等服务。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还可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在这方面可以说是浓墨重彩。 2012-12-28 16:30:29 三是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有很大差异。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谋划。为此,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力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这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四是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五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比如设立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等等。总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亮点很多,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2012-12-28 16:30:37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有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难以执行,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请问立法部门对此有何评论? 2012-12-28 16:35:52 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第一,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本意是什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在我国,比如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2-12-28 16:3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