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把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三性”岗位上实施,立法初衷就是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应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使企业的绝大多数职工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我们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问我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说,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2-12-28 16:42:27 第三,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为确保这个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入口关”,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比如,对记者朋友提到的将一个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应继续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2-12-28 16:47: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此之后国务院需要制定或修改哪些行政法规?此外,能否透露一下制定或者修改行政法规的时间表?谢谢。 2012-12-28 16:52:20 很高兴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网络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个决定也为国务院制定或者是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根据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内容与决定密切相关,也相互衔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决定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修订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办法,今天实际上在互联网已经公开征求意见,起草修改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在细化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具体规定,比如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办法早日出台。谢谢! 2012-12-28 16:52:35 我的问题还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问题,想问李飞主任,人们很关心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决定会不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的意见,包括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的行为。谢谢! 2012-12-28 16:56:59 我们也看到有些网民发帖子提到你刚才讲的问题。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是一切为了人民,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紧密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坚持将反腐败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我们讲反腐败问题是涉及我们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从近些年来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来看,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法查处的外,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查处的。这其中,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揭露出来的也有很大一批。一些公众担心出台这个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失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公民依法行使上述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同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再强调一点,制定这个决定,我们同样还是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谢谢! 2012-12-28 16:57:11 这个问题想提问工信部的赵局长。今天下午,关于网络保护的决定里面有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对电子信息用户网络管理的规定,工信部作为主管部门在下一步将如何执行这个规定?大家也特别关注关于电信用户的网络身份管理,在执行过程中这条规定将怎样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安全? 2012-12-28 17: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