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交易罪”是国际反腐利器
◎斡旋受贿的主体表述应当更精准
专家:重刑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反腐败:“阳光法案”重于刑事制裁
□“不敢”只能治标,“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 □“阳光法案”的技术性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 。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阻碍了我们推出真正的“阳光法案”:其一是对整个官员的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不清:各级各类官员究竟有多少财产,他们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等。 其二则是部分官员对“阳光法案”的反对。这些官员有的可能家庭财产较多,尽管财产来源合法,但不愿“露富”;有的则是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甚至大量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详细】
◎刑法第七次修改剑指腐败和经济犯罪
---->焦点一: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原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建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 【草案修改】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详细】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作用几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是侦控机关查办不力的替代品,实有违“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要改变这一司法尴尬就须首先推动关联制度的建立,将这种制度的折衷设计为制度的必然要求。否则,对那些在“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三项工作中做得比较扎实的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会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尴尬下去。【详细】
修订“财产不明罪”是清晰的反腐信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像一个“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详细】
摘掉“免死牌”还需“阳光”支持
法定刑拟提高 “避难所”难避难 配套“阳光法律” 确立说明义务
提高“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的意义
刑法的这一修改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符合法律公平,同时也能为司法机关在量刑上对犯罪数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与量刑之间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其次,它有利于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高法定刑之后,能有效地杜绝贪官的侥幸心理,有利于促使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其他共同贪污人、行贿人和新的犯罪事实。【详细】
◎理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折衷主义”困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回应争议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利多弊少
》》》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刑法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 □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
草案规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刑法来惩罚这类行为,提高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助于改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偏软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现状。 时下,保护公民隐私的观念还没有普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缺乏健全的制度,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现象非常严重。 从更广泛视野看,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它不仅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更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应三管齐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