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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格存眷】刑法批改案:亮点与期盼并存 97刑法的全面进级(2)

时间:2013-09-11 21:3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第七次修改因为涉及反腐和打击经济犯罪以及惩治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而成为当下最炙热的法治话题。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开始至今,短短四天时间,参与人数就达1544人,所提


  刑法第七次修改因为涉及反腐和打击经济犯罪以及惩治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而成为当下最炙热的法治话题。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开始至今,短短四天时间,参与人数就达1544人,所提意见数达387条,远远超过同时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由此,“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意义所在也就不言而喻。
  而在此次修改中,瞄准官员“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的规定,更是以其“弥补空白”的特殊意义,成为焦点中的焦点。【详细】

 

“影响力交易罪”是国际反腐利器


  所谓“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斡旋受贿”与此不完全相同,但相类似),由贿赂犯罪衍生而来,并且是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区域性国际反腐败公约确立的一种新型贿赂犯罪形式,其表现形式也分行贿和受贿或索贿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故意地、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详细】

  斡旋受贿的主体表述应当更精准

 

专家:重刑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修改判罚期限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在许多国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证明对于遏制腐败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尚缺乏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完全发挥其对贪官的威慑作用。
  刑罚是遏制犯罪的最后手段。“重事后打击而轻事前预防”一度是中国反腐败的最大误区。在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同时,如何提高官员财产的“能见度”成为了重中之重。
  “制定严谨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至关重要”。【详细】

 

反腐败:“阳光法案”重于刑事制裁

 

  □“不敢”只能治标,“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   

  □“阳光法案”的技术性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 。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阻碍了我们推出真正的“阳光法案”:其一是对整个官员的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不清:各级各类官员究竟有多少财产,他们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等。

  其二则是部分官员对“阳光法案”的反对。这些官员有的可能家庭财产较多,尽管财产来源合法,但不愿“露富”;有的则是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甚至大量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详细】

 刑法第七次修改剑指腐败和经济犯罪

---->焦点一: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原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建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   

  【草案修改】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详细】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作用几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是侦控机关查办不力的替代品,实有违“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要改变这一司法尴尬就须首先推动关联制度的建立,将这种制度的折衷设计为制度的必然要求。否则,对那些在“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三项工作中做得比较扎实的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会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尴尬下去。【详细】

 

修订“财产不明罪”是清晰的反腐信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像一个“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详细】

 

摘掉“免死牌”还需“阳光”支持

 

  法定刑拟提高 “避难所”难避难
  草案之所以提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正,主要因为本罪与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法定刑规定轻重相差悬殊(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动辄百万、千万,却获刑不超过五年),从而导致有人将本罪戏称为是腐败分子的“免死牌”。

  配套“阳光法律” 确立说明义务
  不少国家和地区在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一般均专门通过法律规定与该罪有密切联系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所谓的“阳光法律”。【详细】

 

提高“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的意义

 

  刑法的这一修改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符合法律公平,同时也能为司法机关在量刑上对犯罪数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与量刑之间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其次,它有利于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高法定刑之后,能有效地杜绝贪官的侥幸心理,有利于促使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其他共同贪污人、行贿人和新的犯罪事实。【详细】

 ◎理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折衷主义”困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回应争议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利多弊少        

》》》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刑法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

  □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

草案规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刑法来惩罚这类行为,提高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助于改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偏软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现状。

  时下,保护公民隐私的观念还没有普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缺乏健全的制度,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现象非常严重。

从更广泛视野看,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它不仅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更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应三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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