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刑法全文 >

【出格存眷】刑法批改案:亮点与期盼并存 97刑法的全面进级(3)

时间:2013-09-11 21:3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修正案因应了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因应了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已经先行一步,行政责任的建立与民事责任的健全也有必要写入立法日程。【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如何突破立法藩篱

 

  藩篱一:信息立法面临着信息种类和范围的界定难题。
  藩篱二:如何增强立法可操作性和公民信息权可救济性
  藩篱三:对立法模式的选择制约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质量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的不仅是一部宏观意义上的“母法”,更要求构建起一个微观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此才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全面而细致入微的保障。【详细】

---->焦点二:“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以上立法仍不足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人肉搜索”同样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应当规定为犯罪。
  个人信息保护要立法,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行的。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所有欧盟国家(新近入盟10国除外)均已完成了新一轮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或者修法工作。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绝对化,而应当兼顾“权利保护”与“自由流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详细 】

 

“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原罪”


  正如刀具可以用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正说明“刑罚崇拜”在一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人肉搜索”也并不是一个类似“谷歌”或“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挈,只要输入一个人名,点击“搜索”键就可以得到结果。如果以某些媒体以过于夸张的言辞来作为“人肉搜索”入刑的依据,那可真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渊池”了。【详细】   

 

“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负刑责

 

  如果“人肉搜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措施设置上显然是不完整的,而在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上也是不科学的。对日益泛滥的“人肉搜索”行为从刑法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轻重程度差异,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草案》规定买卖公民信息将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的重要表现。【详细】

 

“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
  其三,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应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
  因此,建议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我们还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此外,应当强化有关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人肉搜索”的职责,规定对违法的“人肉搜索”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详细】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再遥远

 ◎披露和搜集个人信息都需严格规范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 网友解读刑法修正案

 

刑法“增容”保护公民隐私值得期盼

 

  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有关条款为保护公民隐私“护航”,从过去那样过分注重“专政”和“保护国家利益”转变到关注“个人利益”,传递出了一个强烈信号,那就是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这不仅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如果草案能获通过,无疑是民众的福祉。
  不过,我们更期待那部已经形成了草案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走上前台,让各类“泄密”行为得到相应的制裁。只有让这部专门的法律大有作为,刑法执法工作才不会超负荷运转,刑法新增的条款便不会成为“空中楼阁”,叫好更叫座。【详细】

 

“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真的不明?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