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贪官不是“不能”说明其来源,而是“不愿”说明其来源。因为谁都知道避重就轻,知道以巨额财产不明掩盖贪污受贿的事实真相,即使记得清财产的来源,也不愿承认,承认了就会是贪污或受贿所得。常有报道,一些贪官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财产被没收,但至少性命保住了。难怪实践中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罪犯的“庇护所”。
刑法修改密织反腐天网的信号意义
此次人大根据反腐战役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方略,将“领导身边人”受贿纳入刑法惩处范围,同时提高“巨额不明财产罪”的刑期,在关注“贪了就走”的“五九现象”的同时,也关注“走了就贪”的“六一现象”,可说是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常情,极大地挤压了腐败分子容身的空间,为如火如荼的中国特色反腐再添了一把烈火。学界对此反应热烈,有研究人员甚至给出了“反贪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标本价值”这样的评价。
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有利于推进反腐
“小金库”虽小,危害却很大。它化大公为小公,损害整体利益,扰乱正常财经秩序,使单位原来紧张的经费更加紧张,使百姓抱怨税费过多的声音更高。同时,它是滋生铺张浪费和腐败的温床,打开“小金库”的账单,无不散发出奢侈气、腐朽味。由于“小金库”具有隐蔽性,只由少数几个人掌管,可以随意开支,失去监督,于是很容易发生贿赂、贪污等违法、犯法行为。 正如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所说: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又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这也让腐败者钻了法律空子。因此,笔者认为: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或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不仅有利于打击小金库,防范集体腐败,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可谓是一举双赢的好举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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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时代”更需问计于民 ◎刑法震慑了“妻子奴仆”的牟利冲动 ◎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算不算受贿? ◎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两点看法 ◎刑事证明标准应具有阶段性和层次 ◎徇私枉法罪三个疑难问题的解析 ◎再论刑法不应增设“性贿赂犯罪” ◎性贿赂犯罪化的正当性基础 ◎渎职罪立法体系应当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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