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達賴喇嘛在書中說:「……例如,從事一般性交行為的平凡男女,其生殖液的移動,大大不同於從事性交行為的高度得證瑜珈士和瑜珈女。儘管這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構造不盡相同,但是從生殖液開始流下直到某個特定部位的時候,應該還是有相似的地方。平凡人的性交行為與高度得證密續修行人的性交行為,生殖液都會流到生殖器的部位,差別在於是否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動。密續修行人被要求必須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動,所以經驗豐富的修行人甚至可以讓生殖液逆流,即使當它已經抵達生殖器的尖端時也不例外。(中略)有種方法可以訓練控制力,那是將吸管插入生殖器,瑜珈士先透過吸管把水吸上去,然後吸牛奶,藉以增強性交時生殖液逆行的能力。經驗豐富的修行人不僅可以從非常低的位置讓生殖液逆行,也可以讓生殖液回到頭頂的部位,即生殖液原來降下來的地方。」(達賴喇嘛著《心與夢的解析》,2004年12月,四方書城有限公司,第174頁至第176頁) (2) 「對於佛教徒來說,倘若修行者有著堅定的智慧和慈悲,則可以運用性交在修行的道上,因為這可以引發意識的強大專注力,目的是為了要彰顯與延長心更深刻的層面(稍早有關死亡過程時曾描述)為的是要把力量用在強化空性領悟上。否則僅僅只是性交,與心靈修行完全無關。當一個人在動機和智慧上的修行已經達到很高的階段,那麼就算是兩性相交或一般所謂的性交,也不會減損這個人的純淨行為。在修行道上已達到很高程度的瑜珈行者,是完全有資格進行雙修,而具有這樣能力的出家人是可以維持住他的戒律。」(達賴喇嘛著,《修行的第一堂課》,2004年6月初版17刷,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177頁)。 3、 「密乘的奧義最完整地表達在無上瑜珈的教義及修行之中。例如在三轉法輪中有關『無漏智』、『佛性』等等的解釋,只有在無上瑜珈才表達得最為圓滿。」(達賴喇嘛著《藏傳佛教世界》,第91頁)。 4、 「在這四種自然發生的狀態中,給我們體驗根本淨光最好的機會是性高潮。……修行雙運的前提是行者必須有能力不漏點。根據《時輪本續》的解釋,性液的外漏對修行是有傷害的,本續中強調行者要能保持自己不外漏,即使是夢遺也不行。」(達賴喇嘛著《藏傳佛教世界》,第91頁、第93頁)。 5、 「而最強的感受是在性高潮的時候。這是大樂的修習(Practice bliss)之所以包括在最高瑜珈密續中的原因之一。一般人對於無上瑜珈密續(Anuttara yoga tantra)中,關於性以及其他的象喻存有諸多誤解。性的象喻真正的理由,完全是因為在四種明光出現的狀況當中,性高潮最為強烈。因此這種向喻才用在靜坐中,以延長明光出現的經驗,或使之更清晰鮮明—目的就在於此。在性高潮時,因為明光出現的經驗較持久,因此你較有機會加以利用。」(達賴喇嘛著《揭開心智的奧秘》,眾生出版社,85年6月30日出版,第147頁及第148頁)。 6、 「具有堅定慈悲及智慧的修行者,可以在修行之道上運用性交,以性交作為強大意識專注的方法,然後顯現出本有的澄明心。目的是要實證及延長心的更深刻層面,然後用此力量加強對空性的了悟。……當一個人在動機及智慧的修行上已達相當的地步,就算是兩性相合或一般所稱的性交,都不會減損其淨行。」(達賴喇嘛著《達賴生死書》,天下雜誌出版社第1版第5刷,第157頁)。 7、 「在西藏佛教裡,特別是一些本尊與配偶雙修的圖象,明顯有性交的徵象,這往往給人錯誤的印象。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確實運用到性器,不過能量的運作完全在控制之下,精氣最後將一點不漏收回,而絕不會流洩出去。這份精氣可以掌控到流回身體其他各部分。密宗修行者所需要的就是培養利用無上喜悅的能力,並讓無上喜悅的經驗,即特別得自各能源穴道中穿流不息的精氣發揮其作用,因此保護自己不使精氣外流十分重要,這些圖象並非單純的普通性交。同時,我們亦可看到與獨身有關的修法,尤以修行時輪金剛密續為然,保護自己不使精氣外流為一大戒條。時輪金剛的經文提到三種無上喜悅的經驗:一是由精氣流動誘發的無上喜悅經驗,二是不變的無上喜悅經驗,三是變動的無上喜悅經驗。」(達賴喇嘛著《慈悲的力量》,聯經出版社87年5月初版2刷,第91頁及第92頁)。 (三) 男女交媾之情欲,若屬夫妻人倫,乃社會倫理,為法律及道德所不禁;然西藏密宗假借佛門之清淨外衣,包藏淫慾於內,誘引有夫之婦與密教行者暗通款曲,通姦犯行,時有所聞;是以,西藏密宗之宗教行為自由及結社自由,當受法之限制,不得利用我國乃政教分離之國度,而將宗教自由無限擴張,進而製造社會亂象。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為使西藏密宗淫行之教義本質曝光,乃陸續為文,提醒國人莫遭欺騙,保障婦女權益,遂引發信仰西藏密宗之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等撰文(請參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並由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公然刊登於其官方網站,並刊登於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請參自證4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對自訴人加以侮辱、誹謗。 二、 被告等人之犯行: 查,被告孫治本乃台灣漢藏友好協會理事長(請參自證5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被告蔣卡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理事長(請參自證6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被告查詢單),合先敘明。 (一) 侵害自訴人蕭○○部分: 前揭「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乙文中,對自訴人蕭○○誹謗、公然侮辱之部分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