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5年,在農禪寺聖嚴法師座前皈依,正式成為佛教信徒。七年後,因希望得到教師的位置而不為聖嚴法師所允,憤而自立門戶,並自稱『在家中閉關參禪十九天後,自參自悟』。此後,幾乎所有佛教長老,都成為他攻訐的對象──包括上師聖嚴法師。且不論網上資料是否屬實,蕭平實背叛皈依的僧寶導師聖嚴法師,並不遺餘力地詆毀辱罵上師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種謗僧謗法的行為,遑論藏傳佛教,即使從一般道德觀念或儒家思想而言,也是忘恩負義、欺師滅祖的惡行。」(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文中提及之蕭平實,實乃自訴人蕭○○之化名,謹就文中不實部分,指摘如下: (1) 被告所稱「因希望得到教師的位置而不為聖嚴法師所允,憤而自立門戶」,乃渠等不實杜撰;實則,雖聖嚴法師曾邀請自訴人擔任教師之職,然卻為自訴人蕭○○所婉拒,蓋聖嚴法師乃「以定為禪」,將「虛空粉碎、大地落沈」之定境,誤認屬禪宗親見第八識如來藏之開悟,而仍落入楞嚴經、阿含經所云「識陰、想陰」之中,不離凡夫我見境界,觀念與實證二皆錯誤,自訴人當難接受而當場拒絕,故被告所云即是無根毀謗。 (2) 雖聖嚴法師觀念偏差,自訴人畢竟曾皈依其門下,為拯救其離於「以定為禪」之錯誤證境,為拯救其免於大妄語之地獄業果,自訴人乃以種種方法向聖嚴法師傳達正確之宗門了義正法,都屬法義上之指正,並且將每一本著作於出版時都寄給聖嚴法師,何曾有前揭文中所指「辱罵上師」「忘恩負義、欺師滅祖」之行為,被告所云概屬無根毀謗。 2、 「蕭平實所編造的說法,經不起佛法的驗證,與佛法都絲毫不契合。在西藏,對這種以聖潔佛法為幌子,輕諾行騙謀利者,稱為『佛法入騾馬市場』,意思是:將佛法如同騾馬一樣地在市場上論價圖利促銷,是騙子的行為。」(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謹指駁如下: (1) 自訴人蕭○○著作等身,包括:無相念佛、念佛三昧修學次第、正法眼藏---護法集、真假開悟之簡易辨正法、佛子之省思、生命實相之辨正、如何契入念佛法門、平實書箋---(答元覽先生書)、明心與初地、邪見與佛法、甘露法雨、我與無我、佛教之危機、隨緣 --理隨緣與事隨緣、隨緣--理隨緣與事隨緣、識蘊真義、入不二門、真假開悟、普門自在、宗門正眼、宗門法眼、宗門道眼、宗門血脈、宗門正道、宗門正義、宗門密意、禪淨圓融、真實如來藏、禪--悟前與悟後(上下冊)、楞伽經詳解(共10輯)、宗通與說通、狂密與真密(共4輯)、心經密意、起信論講記(共6輯)、優婆塞戒經講記(共8輯)、鈍鳥與靈龜、阿含正義-唯識學探源(共7輯)、維摩詰經講記(共6輯)、勝鬘經講記(共6輯)及楞嚴經講記(第1輯至第15 輯)等等。 (2) 自訴人蕭○○之著作之多,已如上述,其並於書中刊載法義辨正無遮大會之〈聲明〉及〈法義辨正無遮大會補充聲明〉,歡迎各台灣大山頭大師、喇嘛、法王前來法義辨正;然迄正覺同修會成立已來,尚未見有法師或密宗喇嘛敢於前來論法,顯見自訴人之說法,有本有據,乃依止於佛門了義正法,當非被告所謂「經不起佛法的驗證,與佛法都絲毫不契合」,被告所言當屬無根毀謗。又被告所謂自訴人「輕諾行騙謀利」「是騙子的行為」,睽於自訴人弘法利生二十年來,迄今未曾接受任何人之金錢或有價值財物等供養,何況「行騙、謀利」而成為「騙子」?實則自訴人長期出錢出力而又未曾領取任何薪資,未曾獲取任何利益,故被告所言亦屬加重毀謗! (二) 侵害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及自訴人蕭○○部分: 1、 被告誣指自訴人接受中共政府援助,暗指屬政治破壞之行為,顯然不實: (1) 被告於前揭文中誣指:「不論義雲高或是蕭平實,了解藏傳佛教的人,一看就知道他們說的話破綻四出,根本就不能夠成立。他們也清楚知道這一點,因此才會花錢出廣告,目的是要欺騙那些不懂藏傳佛教、也沒有機會接觸藏傳佛教的台灣人,以阻止西藏佛教的發展。而這正是對岸中共千方百計想要達成的目標。」「蕭平實的書在中國大陸得到中共新華書店的加持發行」、「蕭平實的書籍能夠得到中共最核心的宣傳部分之發行渠道」、「我們由衷地希望台灣政府能夠做出規範,遏止肆意利用法律空白、污衊詆毀其他宗教文化和民族的惡劣行徑。尤其要防止台灣內部不肖之徒與外國勢力相互勾結以損害台灣的名譽和利益。」(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由是觀之,被告乃企圖將自訴人保護台灣婦女、家庭完整,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扭曲為中共政治破壞之幫兇,而移轉大眾對西藏密宗乃邪淫宗教之目光,誠屬無根毀謗、轉移焦點。 (2) 實則,正覺團體成立二十餘載,出版正法書籍多達百餘種,然獲准於中國大陸出版者,至今僅僅「真實如來藏」「禪淨圓融」「禪--悟前與悟後」「念佛三昧修學次第」及「阿含概論」等5種耳,其中由官方出版社出版者亦僅二本,其餘三本則由民間出版社出版,與大陸官方無關。十餘年來,凡是上呈官方審核者,皆遭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摒除在外,凡向該局接洽者皆遭拒絕。又,該宗教局所屬宗教文化出版社於去年更拒絕增印已曾出版之二本書籍,雖經自訴人提出增印請求以應大陸讀者之需,仍遭該局出版社拒絕印行而提前解除出版合約,豈有與中共政府掛勾之情事,是被告捏造無根據之事實而妨害自訴人之名譽,彰彰甚明。 2、 宗教與民族當有所別,被告誣指自訴人欺凌西藏民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