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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覺教育基金會全球資訊網(4)

时间:2014-01-11 00: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 被告於前揭文中指稱:「毫無疑問,這種肆意公然欺凌西藏民族就像挪威殺人魔誤以為台灣排斥多元文化一樣,會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和中國政府一樣,也仇恨西藏民族和 宗教 ,或誤以為這種刻意的誹謗和污衊是在呼應中

(1) 被告於前揭文中指稱:「毫無疑問,這種肆意公然欺凌西藏民族…就像挪威殺人魔誤以為台灣排斥多元文化一樣,會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和中國政府一樣,也仇恨西藏民族和宗教,或誤以為這種刻意的誹謗和污衊是在呼應中國政府。」(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

(2) 惟宗教與民族乃不同概念,西藏密宗不等同於西藏民族,自訴人所為乃評論以邪淫為本質之西藏密宗,要不能無限擴張至西藏民族。即如今日西藏地區的民眾並不認同達賴喇嘛率領的藏傳佛教,大多認同在地的西藏密宗,西藏民族不等於被告所認同的西藏密宗;故被告所為,乃企圖將宗教與民族劃上等號,誣指自訴人公然欺凌西藏民族,企圖引起民族對立,將普世厭棄的「種族歧視、種族對立」重大邪惡帽子扣在自訴人頭上,侵害自訴人名譽,彰彰甚明。

所犯法條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1項暨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前揭「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乃以「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具名、並以「台灣西藏人福利協會(按:應為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為其資料來源,刊登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網站,被告等分別為渠等協會、基金會之理事長或董事長,共同觸犯前引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規定,斷無疑義。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為有罪諭知,以維法制,毋任感禱。

證   據

自證 1 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解釋文暨理由書影本乙份。

自證 2 號:呂秉翰著「論宗教自由與刑事不法行為之界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36頁至第38頁影本乙份。

自證 3 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影本乙份。

自證 4 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影本乙份。

自證 5 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6 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7 號:司法院法人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附 件:刑事委任狀正本乙紙。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具 狀 人:

 即 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代表人:張公僕

 即 自訴人:蕭○○

 共    同

 自訴代理人:張泰昌律師

             陳奕澄律師

 

高院101上易84刑事判決1010203

詳全文(高院101上易84刑事判決)

高院101上易285撤銷發回判決

詳全文(高院101上易285撤銷發回判決)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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