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被告於前揭文中指稱:「毫無疑問,這種肆意公然欺凌西藏民族…就像挪威殺人魔誤以為台灣排斥多元文化一樣,會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和中國政府一樣,也仇恨西藏民族和宗教,或誤以為這種刻意的誹謗和污衊是在呼應中國政府。」(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 (2) 惟宗教與民族乃不同概念,西藏密宗不等同於西藏民族,自訴人所為乃評論以邪淫為本質之西藏密宗,要不能無限擴張至西藏民族。即如今日西藏地區的民眾並不認同達賴喇嘛率領的藏傳佛教,大多認同在地的西藏密宗,西藏民族不等於被告所認同的西藏密宗;故被告所為,乃企圖將宗教與民族劃上等號,誣指自訴人公然欺凌西藏民族,企圖引起民族對立,將普世厭棄的「種族歧視、種族對立」重大邪惡帽子扣在自訴人頭上,侵害自訴人名譽,彰彰甚明。 所犯法條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1項暨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前揭「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乃以「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具名、並以「台灣西藏人福利協會(按:應為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為其資料來源,刊登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網站,被告等分別為渠等協會、基金會之理事長或董事長,共同觸犯前引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規定,斷無疑義。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為有罪諭知,以維法制,毋任感禱。 證 據 自證 1 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解釋文暨理由書影本乙份。 自證 2 號:呂秉翰著「論宗教自由與刑事不法行為之界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36頁至第38頁影本乙份。 自證 3 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影本乙份。 自證 4 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影本乙份。 自證 5 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6 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7 號:司法院法人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附 件:刑事委任狀正本乙紙。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具 狀 人: 即 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代表人:張公僕 即 自訴人:蕭○○ 共 同 自訴代理人:張泰昌律師 陳奕澄律師
詳全文(高院101上易84刑事判決)
詳全文(高院101上易285撤銷發回判決)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