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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

时间:2013-04-26 10: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上一级人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为规范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处理,《解释》对采取上述三种处理方式时使用何种法律文书作出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上一级人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为规范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处理,《解释》对采取上述三种处理方式时使用何种法律文书作出明确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涉及管辖权的转移,属于比较重大的程序事项,各地法院实践中多使用裁定,因此《解释》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应当作出裁定。督促执行主要是对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提出明确要求,不宜使用裁定,考虑到使用通知又过于随意,因此,《解释》规定督促执行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实践中究竟采取哪种方式,上级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上级法院责令限期执行,如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足以说明由原法院执行该案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案外人异议问题可以通过专门诉讼解决

  问:我们注意到,针对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诉讼,请介绍一下这一诉讼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该诉讼是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主要理由是:其一,如果将该诉讼视为普通诉讼,则只能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这种做法极易导致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法院裁判对抗执行。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问题不存在争议,将其作为被告显然不妥。其二,如果将该诉讼视为普通诉讼,则案外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随时提起诉讼。而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必须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法院所作裁定不服的,才可以起诉,还要受十五日期间的限制,这显然不同于普通诉讼。其三,该诉讼的目的不是单纯地确定异议标的的权属,而是从根本上排除对异议标的执行,是为了排除、对抗执行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执行救济途径。基于上述考虑,《解释》把案外人提起的诉讼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普通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起的诉讼,但该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对抗或排除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因此,司法解释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解释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同时,正是由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对抗或排除对异议标的的执行,而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该类诉讼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案外人请求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以便通过该诉讼一揽子解决问题。此外,《解释》还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该类诉讼直接影响到执行程序的进行,由执行法院有关审判庭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和案外人诉讼,减少诉累。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不同于普通诉讼,但本质上仍是一种诉,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提起上诉。

  对分配方案不服,可提起专门诉讼

  问: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未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问题,但司法解释却规定了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和诉讼等问题,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执行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本次民诉法确立了执行异议制度后,实践中将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问题,是否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如果对该问题不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将会出现很大分歧。鉴于此,《解释》中专门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

  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债权及其数额多少、受偿顺序有问题的,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问题比较合理,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上述问题都涉及到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诉讼程序有整套严格规定,如果所有争议都直接进入诉讼,将导致参与分配程序过于繁琐。因此,《解释》采取了较为灵活、务实的做法,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分配还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要彻底解决争议,就应当进行诉讼。因此,解释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针对分配方案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我们可以把这种诉讼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子解决与分配有关的问题。

  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

  问:针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请问,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与督促执行令一样,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过去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过去实践中,许多法院虽然也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一般的做法是在发出执行通知时向被执行人发送一份财产报告清单,启动报告程序时没有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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