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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 第一百零七条

时间:2014-03-11 17:1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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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 第一百零七条

【发布日期】2007-3-10 【作者】 【来源】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注释]  本条是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规定。


    (一)遗失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遗失物,是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

 1.它是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所有人,而无人占有的动产。

 2.占有人丧失占有。仅仅是一时脱离所有人的状态,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房屋,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忘记置于何处的物品也不是遗失物,因为物品仍处在权利人的实际支配之下。

 3.无人占有。这是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对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一,所有人忘在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不管该住所主人、该宾馆管理人员、该出租车司机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仍是遗忘物品的占有人。第二,盗赃物虽然属于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动产,但盗赃物仍在违法行为人控制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第三,错误取走而占有他人之物,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


  (二)特殊遗失物的种类    

    1.动物。动物分为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野生而无人占有的动物是无主物,不能成为遗失物,而家养动物和捕获的野生动物则可成为遗失物。


    2.金钱。金钱遗失后,如果被拾得人处分,遗失人不得请求返还原金钱,—但对拾得人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3.有价证券。无记名证券是动产,无记名证券的价值与票面金额应是相同的。而记名有价证券遗失后,权利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程序而使之丧失价值。


    4.证书。证书对其权利人是有价值的,但对拾得人则无使用价值可言,因此难以适用报酬的比例给予拾得人以报酬。


    5.经登记之物及留有通信地址之物。前者如在有关机关登记的汽车,后者如写有物主通信地址的物品。该两种物特殊之处在于,如果拾得人根据物品上的信息,能很快查找到失主的下落。拾得人应积极与失主联系。


    6.枪支弹药。枪支弹药是禁止私人持有的物品,但这并不妨碍枪支弹药成为遗失物,只是拾到后应当立即上交公安机关。如果遗失人及时前来认领,在审查持枪证等证件后应返还遗失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构成犯罪。在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情形,应认为拾得人可请求一定的报酬。 


   (三)遗失物与有关物品的区别   


    I.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遗忘物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上的动产。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的一个明显之处在于,遗失物须有丧失占有而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则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如乘客的钱包掉在汽车里,虽然物主失去了控制,但尚处在司机控制范围之内,司机有责任保管车内的一切财物。因此,其他乘客背着司机将钱包拿走,属于盗窃,而不是拾得遗失物。在车、船、飞机上以及他人私宅中拾到物品应当交给该场所占有人,拾取人无权索权报酬。如果不移交给场所占有人则属于偷盗行为。


    2.遗失物与抛弃物的区别。


    抛弃,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行为。抛弃物则指被抛弃所有权的物。抛弃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抛弃物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主物。遗失物如果被物主抛弃,也即遗失物权利人放弃对遗失物的权利后,遗失物则转变为抛弃物。遗失是事实行为,抛弃是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仅构成遗失物。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遗失人,不能成为抛弃人。直接占有人将物抛弃,对作为间接占有人的所有人构成遗失。   


    (四)遗失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失人”,即意味着能取得一定的权益。“遗失人”不同于使物遗失的人,使物遗失的人可以是有权占有人,也可以是无权占有人。比如,小偷遗失所盗之物,对物主而言即构成遗失,此时物主是遗失人,小偷则不是遗失人。由于有权占有人都可构成遗失人,因此,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成为遗失人。至于遗失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单一人还是多数人,则在所不问。遗失人一般是遗失物的所有人,但又不以所有人为限,遗失物的借用人、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留置权人、运送人及他们的辅助占有人均能成为遗失人。国家机关享有权利的物品遗失时,国家机关当然成为遗失人。


    遗失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有:1.取回权。取回遗失物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2.遗失物受损赔偿请求权。如果遗失物由于拾得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坏,应由拾得人赔偿。如果遗失物管理机关违反保管义务致使遗失物受损,遗失人取得赔偿请求权。


  遗失人的主要义务有:1.支付拾得人和遗失物管理机关的有关费用。2.支付拾得人应得的报酬义务。3.在法定期间内不认领遗失物即丧失所有权。4.危险遗失物致害他人的赔偿义务。

   

物权法释义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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