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平均(C)、较低(D)、较差(E)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差(E)以下为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判断评价对象所属行业和规模,正确选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第二十条 多业兼营的集团型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应当区分主业突出和不突出两种情况: (一)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基本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的评价标准值;或者根据其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然后按照各下属企业资产总额占被评价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加权形成集团评价得分;也可以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 第二十一条 如果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第二十条规定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评价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则在征得评价组织机构同意后,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灵活把握个别指标的标准尺度。对于定性评价标准没有列示,但对被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四章 评价计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