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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许诺名下房给大儿子 前提须偿还家庭欠款

时间:2012-08-20 16:19来源:gsm619 作者:东方节拍 点击:
70岁的陈康寿(化名)要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给大儿子,但前提条件是家里多年来欠亲朋好友的债全由大儿子偿还。而大儿子不但没按《分家协议》履行还债义务,还将父亲、弟弟告上法庭,索要房屋。 70岁的陈康寿(化名)要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给大儿子,但前提条件是家里多

70岁的陈康寿(化名)要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给大儿子,但前提条件是家里多年来欠亲朋好友的债全由大儿子偿还。而大儿子不但没按《分家协议》履行还债义务,还将父亲、弟弟告上法庭,索要房屋。

70岁的陈康寿(化名)要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给大儿子,但前提条件是家里多年来欠亲朋好友的债全由大儿子偿还。而大儿子不但没按《》履行还债义务,还将父亲、弟弟告上法庭,索要房屋。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分家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现大儿子未能完成还债义务,该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故该协议尚未生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康寿原有三间平房。2005年,他和两个儿子订立《分家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前提是多年来家里欠下的债都由大儿子偿还。后来,大儿子一直没能还清债务,房屋也就始终未过户到他名下。2011年6月,父子三人听说房子要拆迁,补签一份书面协议。由于二儿子不同意把将来的拆迁款都给大哥,就没有签字。美国遗产税。此后,父子三人始终未能就利益分配达成协议。大儿子遂将父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他。

法院审理查明,现房屋仍登记在陈康寿名下,且一直由他居住。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曾就分家达成协议,诉争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的前提是,原告将家庭欠款还清,故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依据《》,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还清家庭欠款,故该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协议尚未生效;又由于诉争房屋仍登记在陈康寿名下,故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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