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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海上 案情简介:宁波快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下称快捷)系有报关资质的货代公司,自2010年起,胡某多次委托快捷代理报关事务。2010年1月,胡某作为中间人,将一单杭州欧化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货物委托快捷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此委托事宜杭州欧化均知晓。2010年1月22日,该批货物退运申报进口,你知道美国遗产税。到港后集装箱一直存放于北仑堆场,至2010年4月26日换箱于次日申报出口,但原集装箱直到2010年6月10日才还箱,由此导致产生巨额滞箱费,共计元。该款直接由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直接从快捷处扣款,故快捷起诉至海曙法院,要求胡某支付滞箱费。 办理过程:此案快捷先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后我方接受胡某委托之后,该案举证期限即将到期,因需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认为该案的案由应定为海上纠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我方律师向胡某提出追加被告的提议,但因其与货主杭州欧化还有其它的商业往来,故此提议未向法院提出,同时在提供证据方面为货主杭州欧化的利益出发,也有所保留。 经过仔细的案件分析,我方律师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观点:1、委托人自动介入的观点,即货主杭州欧化自动介入快捷与胡某的委托关系;2、转委托的观点;3、滞箱费产生原因系因货主及快捷的错误造成,应分段计算;4、快捷未履行相关的告之义务导致滞箱费无法向外商主张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快捷则一口认定其只与胡某存在关系,应由胡某来承担滞箱费损失。 庭审过程相当复杂,双方出示了诸多的证据以证明自身的主张,后因胡某与杭州欧化之间还存有其它商业利益,同时,许多证据系由杭州欧化直接向快捷寄出,我方无法取得,故对于委托人自动介入以及转委托的观点,法院都没有采纳。但对于我方律师提出的滞箱费应分段计算,即进口转出口期间形成的滞箱费由委托人负担,而出口之后至还箱期间形成的滞箱费依据行业惯例,系货代公司的过错导致的,故应由货代公司负担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评析:宁波的外贸产业十分发达,海上货运纠纷系外贸产业链中经常出现的纠纷,而对于这一过程中的委托人自动介入、转委托,以及滞箱费等费用的产生等问题都需要对货代流程十分熟悉,才能将此类案件办理好。 要善用管辖权异议,在举证期限不足时,可起到延长举证期限的效果。同时,对于当事人与其它第三人存在商业利益的前提下,要向当事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是否追加被告,等诉讼权利,由当事人来选择。 案件结果: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胡某向快捷支付滞箱费元,快捷自行负担滞箱费元。案后,胡某从货主杭州欧化处获得相应的补偿,弥补了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