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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8-20 18:14来源:禾鹿斋 作者:荒城 点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起诉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乙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日前,刘先生将妻子齐女士告上法庭,称妻子不忠要与她解除婚姻关系,为了证明妻子出轨,刘先生带年仅10岁的小儿子明明(化名)出庭作证,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与妻子齐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女婷婷(化名),今年14岁,后生育一子明明,今年10岁。婚后两人在顺义打工,2006年刘先生到别处打工,在此期间齐女士经常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此后,齐女士与一男子在家中同居,还经常威胁孩子不要告诉别人,同年年底被刘先生发现。但齐女士不知悔改,依然与那男子来往。
现齐女士已离家出走,刘先生认为其与妻子齐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判令二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刘先生抚养,齐女士每月付生活费8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被告齐女士辩称,其从未与一男子在家中同居,刘先生此诉称不属实。同意与刘先生离婚,两个孩子由刘先生抚养,同意每月给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但不同意给刘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刘先生称齐女士与他人同居是齐女士自己对他说的,但齐女士否认此说法,并坚称其未与他人同居。刘先生的证人、双方之子明明出庭述称,2006年有一男子天天到他们租房住处睡觉吃饭,并经常与他们在一块居住。齐女士对儿子所说予以否认,认为儿子所述是刘先生教出来的。而女儿婷婷则表示并不知道母亲出轨一事,但父母二人感情确实不好。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子女随刘先生一起生活,齐女士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因刘先生证据不足,法院并未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认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1)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特殊婚姻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2002年与华某相识。同年,我们便建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我与华某开始同居。华某曾多次向我许诺,一定会与我结婚,而我也相信了他。2005年底,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多次催促华某结婚,但华某总是找借口推辞。2006年初,在我的不断催促下,华某才告诉我他已经结婚了。我顿时呆了,婚可以不结,可孩子怎么办呢?华某说,如果我不介意,他可以与我回家乡办理结婚登记。为了孩子,我一切都忍了。回乡后,华某花钱找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有人说我和华某的婚姻是无效的。
因为华某已有配偶,故您与华某之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该婚姻既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相反,你们的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制止。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关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您和华某的这种行为又构成重婚罪,一旦被人揭露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建议您最好是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同时,您也不要过分担心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因为,您所生的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仍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地位,您抚养孩子后,还可以要求华某给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以保证你们的生活。现在,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您与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而不能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此外,您提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后,不能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也不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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