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法谋取并能够实现法外利益是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多年来,虽经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治理,在不同行业仍然肆虐着给广大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不计其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虚假广告。究其原因,排除执法不公、不严的因素外,主要在于:即便“制假”(在此指炮制虚假广告)者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按照现有的有差别地补偿性赔偿规则受到严格的追究后,仍然能够赚取比合法经营更多、甚至多几倍的非法利润,即“制假”从总体上仍然有暴利可图;即便他们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后暂时稍有收敛,但由于没有在经济上受到重创,听听美国遗产税。非法利益的驱动仍然会成为虚假广告滋生的原动力。也就是说,现行的有差别地补偿性赔偿规则,非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产生,反而纵容、鼓励了虚假广告的滋生、泛滥,大大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的支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首先反映出确立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现实必要性;更为值得注意和深思的是,即便虚假广告给人们造成的有形损害得到了弥补、修复,但它们对人们心灵的伤害、污染是无法修补的,对社会交易秩序的破坏、对社会信用水平的下降、对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形象的玷污是无可挽回、不可估量的。由此可见,确立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规则还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