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7月25日,卢某某(甲方)与韩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载明:“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股本捌拾肆万玖仟元人民币,及甲方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自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全部转让给韩某,即乙方,乙方系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本协议履行完后,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债务、债权及经济与甲方无关,但法律责任与甲方有关。二、乙方愿意将甲方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权益受购,美国遗产税。共计付甲方玖拾肆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权益由乙方处置,乙方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及经济义务。三、乙方应付甲方玖拾肆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见补充协议。四、本协议一经签定,甲方应配合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及其它法律手续。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违约,违约金按10%签字金额(玖拾肆万)付给对方并执行本协议”。对转让股金94万元的付款时间、方式,双方未作出约定,亦未签订补充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