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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子游黄山摔伤致残 景区赔四万

时间:2012-09-01 11:59来源:幸福的豆妈 作者:芭_娜_娜 点击:
原标题:游黄山摔伤致残,景区赔四万 南京一中年女士在黄山景区游览下山时,在一处台阶一脚踩空滚落山底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由于协商赔偿不成,该女士将两家旅行社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三被告未尽到告知和安全防护责任为

  原标题:游黄山摔伤致残,景区赔四万

  南京一中年女士在黄山景区游览下山时,在一处台阶一脚踩空滚落山底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由于协商赔偿不成,该女士将两家旅行社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三被告未尽到告知和安全防护责任为由,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8月中旬,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下山时一脚踏空滚落山底

  2009年7月10日,时年54岁的南京孙女士等9人,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签订了黄山三日游旅游合同,并缴纳了含保险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7月11日,孙女士等人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来到黄山,随地陪导游上山游览。在13日下山时,孙女士一行沿台阶行至紫光阁,一脚踩空跌倒,这处台阶靠山崖一侧没有护栏,孙女士当即滚落山底,滚落过程中身体接连与山石碰撞,使其受伤十分严重。

  全身多处受伤,手术饱受折磨

  黄山景区救护队接到求救后,立即派出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在将孙女士从山底救起后,即送往景区急救中心包扎,后再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孙女士颅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同时全身软组织挫裂伤。经初步治疗后,孙女士于9月29日出院。在此期间,黄山当地的地接社中环旅行社为孙女士垫付医疗费元。孙女士回到南京后,在鼓楼医院门诊不定期进行治疗。2011年6月2日 ,为将体内固定物取出,孙女士又来到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把骨折手术的体内固定物取出。6月23日,孙女士终于出院了。

  向景区旅行社索赔20余万

  孙女士在南京二次手术出院后不久,在协商赔偿无果情况下,将南京、安徽的两家旅行社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公司)告到南京鼓楼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孙女士认为,对于自己的受伤,三被告均存在过错,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黄山风景区缺少安全防护栏等基本措施。案件审理中,你知道遗产税是多少。孙女士向法院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孙女士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孙女士右胫腓骨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孙女士将总索赔额定为20.88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为10.53万元

  针对孙女士的诉讼请求,两家旅行社均辩称旅游合同中对参加旅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做到相应的告知,景区及导游也做了提示和警示,所以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黄山旅游公司则认为,孙女士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过错,他们对经营场所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达到了合理限度,景区所有旅游设施都是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孙女士受伤完全是因为她下山时注意力不集中,一脚踏空摔倒所致,景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原被告在责任归属上分歧过大,致法庭调解的努力失败。

  法院判景区担责20%

  今年8月中旬,鼓楼法院在前期掌握的庭审事实的基础上,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孙女士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但是,孙女士所在的山坡左侧边缘有坠崖危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一旦发生危险将造成严重后果,对此黄山旅游公司应当有所预见。若黄山旅游公司在台阶旁安装防护栏,孙女士即使从台阶边缘摔倒也不至于跌入山底。故黄山旅游公司对孙女士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孙女士作为成年人,对于山区旅游的安全问题理应明知,两家旅行社无需特别提醒和特别的安全保障,因此两旅行社对孙女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孙女士和黄山旅游公司各自的过失,法院认定孙女士自身承担80%的责任,黄山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孙女士有证据证实的损失共计19.21万余元,黄山旅游公司应承担3.84万余元。孙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按照实际情况及责任分配,酌情支持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黄山旅游公司一次性赔偿孙女士.23元,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著名景区更应重视安全保障

  该案主审法官王素平认为,一般面积大的旅游景点,一些安全隐患地段因长时间不出事,而容易引起经营管理方疏忽,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并被人告上法院,则难逃干系,此案的教训就在于此。对于遗产税是多少。黄山旅游公司作为黄山风景区的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黄山风景区是著名景区,游客众多,其中不乏老人和幼童,因此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适当高于普通风景区。 (文中原告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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