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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客户与货代串通无单放货风险——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企业

时间:2012-09-09 23:06来源:海豚 作者:文飞墨舞 点击:
境外客户与货代串通无单放货风险 ——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律案例精选(九) 【当事人】 A:宁波某工贸公司 B:香港客户 C:深圳货代 【案情概要】 宁波某工贸公司是一家电子元器件生产商,拥有自营进出口权。2007年年初宁波某工贸公司与之前有过几次小规模业

  境外客户与货代串通无单放货风险

——邬辉林律师承办外贸律案例精选(九)

  【当事人】

  A:宁波某工贸公司 B:香港客户 C:深圳货代

  【案情概要】

  宁波某工贸公司是一家电子元器件生产商,拥有自营进出口权。2007年年初宁波某工贸公司与之前有过几次小规模业务的香港客户签订了一份价值达200多欧元的合同,同样是模式,但货代公司却在深圳,在宁波设有办事处。

  于是,宁波某工贸公司全力投资资金和人力组织生产,并按照约定在2007年8月交货出运。但是,凭提单复印件付款时,对方称因资金周转,希望暂缓一段时间。宁波某工贸公司认为自己拿到深圳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货权在自己手上也未催着要货款。但这样一来而去,货物已经到港后2个多月,却一直没有拿到货款。而且中途经过了多次协商,一直拖延到2008年6月左右,宁波某工贸公司发现不对头,于是去香港直接找那家公司,发现早就已经人去楼空,随后拨打电话质问时,遗产税是多少。电话那头已经联系不上了。而这时宁波某工贸公司希望能够通过深圳货代能够将货物退运回来,发现深圳货代同样是联系不上。

  情急之下,宁波某工贸公司找来了调查公司一调查,发现香港客户与深圳货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这才恍然大悟,惊呼上当。而此时找到邬律师已经是2008年10月份,根据海商诉讼法,即使起诉深圳货代,即使这家公司有能力偿付的话,也已经过了无单放货的。最后,在邬律师的建议下,宁波某工贸公司正式启动了刑事程序,控告香港客户及深圳货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因司法管辖等各种原因,至今尚未有结论。而宁波某工贸公司也因遭受此番大劫,无力应付国内的资金压力和债务危机,也宣告倒闭。

  【案件评论】

  这是一起因无单放货的贸易与海运欺诈导致的国内企业的惨痛教训,而且对一家正在成长的企业是致命的打击。

  这里宁波某工贸公司存在几个教训值得吸取:

  1. 几个小单之后,突然来了大单,是否有天下掉下的馅饼?在遇见这样的商业机会的时候,是否应该慎而又慎?

  2. 在宁波港出运的货物,为什么指定深圳的货代,是不是值得当时仔细推敲?

  3. 在到港之后长达半年多的催款,学会遗产税是多少。是否显得拖泥带水,而没有认真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或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是否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笔应收款项?

  上述三个疑问,宁波某工贸公司均是以否定的答案,酿造了最后的结果。

  【律师建议】

  1. 在现今货代市场混乱,国家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只有靠提高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的基本法律敏感和素质来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因为这里法律风险一出现,对小企业来说,基本上宣告了企业的生命结束;对中、大企业来说,一出现也基本上是大伤元气的事情。因此,邬辉林律师认为,外贸企业对待无单放货的风险,应当把它提高到关系外贸企业核心风险控制的高度。

  2. 对于货代,应当在交通部网站上核实其是否是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至少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还有一定的在交通部压着,尽管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的事件,但是概率上比起“野鸡货代”或者“黑货代”来说无疑是低得多。

  3. 对于没有在交通部备案的货代,要婉拒客人的要求,提出让其指派在中国有合法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否则这类机构就是非法的。

  4. 根据提单上的货柜号,及时跟进船公司的集装箱跟箱记录,一旦发现集装箱跟箱记录显示已经拆箱或在其他码头,就应当及时和货代以及客户交涉,必要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直至及时动用维护自己权益,切不可一拖再拖耽搁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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