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起征点,每年可增2千亿税收。遗产税除能够调节财产贫富差距,维护市场平等竞争外,还有利于鼓励“富二代”自强自立。(京华时报3月3日) 关于遗产税的开征,可以说,提出了多少年,就争论了多少年,但时至今日我国尚未正式征收遗产税。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北京师范大学课题组对全球188个国家的遗产税信息进行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统计称,对遗产征税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其GDP总量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近日提交的研究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开始征收遗产税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报告建议将500万元作为起征点,称开征遗产税可为国家每年增加2千亿税收。 我国目前到底能否开征遗产税?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特意上网做了些了解。所谓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笔者发现,早在2004年9月21日,中国经济网首次发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同年11月上报了国务院。2010年8月对草案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并添加了新的内容。草案规定,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换句话说,超过20万元就要征收遗产税。但是,据说在2004年一次讨论中,有人提出将遗产税的起征点设为80万元。 目前世界上有近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但同时也有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比如美国和香港地区。并且有专家指出,取消遗产税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当然,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不应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为标准,关键是具体分析国内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开征遗产税的利弊如何。由于遗产税是针对社会上的富裕阶层、富人群体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人称为“富人税”,虽不十分准确,却大体反映了遗产税的征收对象。遗产税是以承受人(包括继承人和遗赠受予人)从被继承人(死者)那里实际获得的财产为依据征收的。开征的目的是调节不同人群的贫富差距,防止“富二代”、“官二代”不劳而获,鼓励他们自强自立,平衡财富分配,引导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开征的好处是可以为国家增加税收,充足国库,提高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并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开征的前提是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社会开始出现明显贫富分化,影响社会公平,影响社会和谐。 从我国目前来看,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一些有利因素: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富裕阶层、富人群体,形成了纳税主体。尽管开征遗产税可能遭到这些人的反对和抵制,但会得到社会上大多数穷人的支持,因为穷人普遍有着仇富心理,富人的反对不足为虑。此外,开征遗产税对于增强富裕阶层和富人群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以纳税、慈善等形式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也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在决定开征遗产税之前,又必须充分考虑到:开征遗产税必须以公民个人财产的公开透明为前提为保障。没有官员个人财产的报告、公示制度,没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公开透明,国家如何有效监控公民个人特别是官员和富人的实际收入?如何准确掌握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如果个人财产不明,征税对象不明,那么国家向谁征税?谁来纳税?纳多少税?开征遗产税很可能就是一句空话,难免尴尬收场。此外,我们还必须做好遗产税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具备纳税条件的公民(主要是官员和富人)依法纳税,主动申报,自觉纳税,完全纳税。否则,如果公民有意逃避遗产税,他们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手段隐匿、转移、分解个人财产,将自己的个人遗产转移国外,或者化整为零,或者变更为亲属子女的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能否开征遗产税,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征与不征的问题,必须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综合考虑,科学论证,谨慎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