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知道,所以不害怕 山阳县卫生局 徐毓才 最近,我接手处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我觉得这是我这10几年来处理那么多医疗纠纷以来对我触动最大的一次,期间,我说了很多的话,包括该说的、不该说的,做了很多事,包括该做的、不该做的,以至于我的情绪都有些失控,到最后甚至说话的声音都有些“变调”了。事后,我的心里一直不得平静,这件事反反复复在我脑海里如潮水般“翻涌”。 从医疗业务角度看,我以为存在这么几个问题: 1、看了不该看的病。患者是老心脏病、慢性心衰,该病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的,是跟前人,情况村医应该非常清楚。就是这病,到了乡镇卫生院也是不能接收的,何况村卫生室,条件不具备。即使人再熟,有再多的理由,甚至“哀求”,即使签订“知情同意书”,在生死问题上合同都是无效的。为医者应该以“病人生命安全第一”为最高准则。在明知会有生命危险时而继续放任这种行为发生一定是“没有履行足够注意义务”,是应该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 2、缺了不该缺的“书证”。这一点主要是没有门诊病历和抢救记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和抢救记录是证明一位门诊医生在接诊患者,实施治疗和抢救时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唯一重要依据,而本案例没有。“没有”,也就违反了“法规规章”。只能提供的门诊日志和处方,但是处方用药是否“适宜”病情,没有办法说清楚。 3、忽视了不该忽视的问题。一是看病时没有家属陪同,出事后说不清;二是治疗不完全合理。诊断为“冠心病、心衰(未分级)”,正规治疗原则上应该是“强心、利尿、抗感染”,而用药只有头孢哌酮就算是抗感染的,而没有强心、利尿治疗。三是发现病人“昏倒后”首先拔掉正在输液的针,“截断静脉通路”,这是极其错误的“行为”,本应该“立即建立静脉通路”的,而决策却反其道而行之。四是善后处理不当。“初生牛犊不怕虎”,因为不知道,所以不害怕。患者死亡后,本应积极妥善沟通处理,而在“我没有错”这一错误认识支配下,没有任何“善意”行动,当患方提出“4万元赔偿”的时候,仍然无动于衷,在政府各部门积极组织调查处理过程中,又以“责任划分不清”为由拒绝“经济赔偿”,致使事态几乎达到“恶化”的地步。以至于逼得我这个比较温和从来不说过头话的人都说出了“狠话”,并决定采取“暂扣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举措。真是可怕呀,幸好在最后“扣照”的紧要关头,天一突现,同意按照患方底线赔偿。 我的感想:不知道、不懂得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在学习培训上狠下功夫。不光要抓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而且要抓法律培训,不懂法就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哪些是违法的,违法的后果是什么,成本有多大”。因此,要想活得好,首先要活得明白。老郑“难得糊涂”也是在明白之后的糊涂,是明白装糊涂,我们千万不敢在“真的不明白”的时候“难得糊涂”,那恐怕就是“一盆浆糊”了。 (责任编辑:admin) |